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发出“大红包”,从今年5月1日起两年内,部分省份将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失业保险总费率将降至1%—1.5%,各地也可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专家认为,社保费率下调,有助为企业减负,但职工个人待遇并不会出现降低。
国务院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
去年,国务院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统一降至2%,从10月1日起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将生育保险费率从不超过1%降到不超过0.5%。
在此基础上,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一是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份,将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省份,可以阶段性降低至19%。
二是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现行的2%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上述两项措施的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三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同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公积金。初步测算,采取以上措施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000多亿元。
为何要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对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记者表示,当前中国经济增长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部分企业经营困难,有必要通过降低社保费率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从而为经济进一步稳定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撑。
“此措施强调阶段性,表明这是临时性措施,体现了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精神,等到经济回稳,企业效益增加,未来费率可能会再做进一步调整。”褚福灵说。
多地已宣布下调社保费率
中新网记者注意到,在地方层面,社保降费的大幕已经拉开。近期,上海、广东、天津、云南、甘肃、江苏等地区陆续出台新政,不同程度地降低社保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基金收支情况较好的上海于3月21日宣布,从2016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企业的单位缴费费率下调1个百分点,即从21%降到20%;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即从1.5%调整为1%。
广东省从2016年3月1日开始将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从原来的2%降低至1%,其中,单位费率从1.5%降至0.8%,个人费率从0.5%降至0.2%。
此外,2月底印发的《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提出,将广东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从20%降低至12%,缴存基数上限从月平均工资的5倍降低到3倍。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天津今年2月初推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20项政策措施,提出降低失业、生育、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其中,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0.8%降至0.5%;缴纳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最低标准由0.5%降至0.2%,最高标准由2%降至1.9%,调整后综合费率水平由0.67%下调至0.54%。
专家:个人社保待遇不会降低
对于此次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费率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民众普遍担心的问题是,未来职工个人的待遇水平是否也会下降?
“基金征收与待遇发放两者并不直接挂钩。降低单位缴费比例并不影响养老金计发,个人待遇不会降低。”褚福灵指出,个人待遇与个人缴费基数和年限紧密联系。降低单位缴费比例,意味着企业交的钱减少,这会影响养老基金的充足性,但不是说基金的钱少了就要降低个人待遇。而且,养老金待遇还要根据物价等情况逐年提高。
上海在相关政策解读中也指出,具体个人待遇的确定主要取决于职工本人退休时上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职工本人的平均缴费工资、职工本人的缴费年限和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四个因素;职工个人退休后的待遇增长在国家统筹安排下,主要考虑物价增长水平和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本次下调企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会对上述养老金待遇确定和增长因素产生影响,因此也不会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养老金待遇水平。
褚福灵指出,下调失业保险费率也不会影响个人的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主要取决失业人员的年龄和累计缴费年限,跟费率本身不是直接挂钩,也就不会影响到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水平。
而对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褚福灵认为,这次政策提出,对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各地也可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因此,个人住房公积金水平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但是要看到,国家要求把部分地区和企业过高的缴存比例降下来,也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合理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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