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着眼于构建激励创新的体制机制,明确提出要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这是党中央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为新时期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深刻理解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的重要意义
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是顺应当前国际形势深刻变化的必然选择,是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举。
国际形势深刻变化对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提出新挑战。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国际格局演变进程加快,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面临深刻变革。国际上围绕知识产权的博弈不断加剧,新兴国家知识产权诉求不断提升,发达国家不断抬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为代表的小多边协定日趋活跃,对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等传统多边国际组织形成很大挑战。同时,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新业态正在涌现,不断冲击现有知识产权规则,催生知识产权新规则,针对知识产权利益分享与保护的认识分歧加大。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必须尽快实现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中的角色转变,在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事务处理中争取更大话语权,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国际格局向着有利于普惠包容和维护我国核心利益的方向发展。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提出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更加深入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要依靠创新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选择。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是解决好发展对创新的迫切需要与我国整体创新能力不强的矛盾,快速提升我国社会的整体创新发展能力;最关键的环节是消除束缚创新驱动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最重要的内容是不断提高创新的效率和质量,加快推动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努力增强持续创新的动力。这就必然要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让创新者有更多“获得感”。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赋予我国知识产权工作新使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现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改革开放初期为适应对外开放要求,在商标、专利、版权等制度渐次建立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创新形态发生重大变化,融合式创新、开放式创新层出不穷,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社会对知识产权综合管理和优质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现有体制已不适应甚至制约着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部门职能分散割裂了知识产权之间的内在联系,多头管理降低了知识产权管理效率,政出多门阻碍了知识产权集成运用,分头执法制约了保护水平提高,分散服务增加了社会成本。我们只有以自我革新的勇气,跳出条条框框的限制,克服部门利益的掣肘,用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的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才能更好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才能更好形成新的发展动力。
二、准确把握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的现实需要
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更充分地释放社会创新活力,在更高层面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必须从战略的高度和全局的视野深刻领会中央精神,通过改革的方式解决发展中的问题。
知识产权领域改革要充分把握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十二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成效明显,为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创造了良好外部条件。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连续5年稳居世界首位,有效商标注册量连续14年保持世界第一,版权作品登记量持续大幅增长,知识产权大国地位日益稳固。我国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加入了大多数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知识产权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十三五”期间,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升级,成为我国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时代主题。这必然要求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朝着创造质量更高、运用效益更好、结构布局更优、可持续发展能力更强的方向发展。
知识产权领域改革要充分回应社会需要。“问题是时代的声音”,改革就是要聚焦关键问题,回应社会关切。检验知识产权领域的改革方向对不对、效果好不好,关键要看改革是否回应了人民的呼声。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据不完全统计,近两年涉及知识产权的500余件人大、政协提案,焦点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够严格,行政执法程序简洁、便捷高效、成本低廉的优势发挥不够,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相互融合与衔接还存在不足等方面。全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显示,社会公众对保护效果的整体满意度仍然不高,尤其在侵权赔偿数额和维权周期等方面,与社会公众期望存在较大差距。保护不够严格的现实造成知识产权领域侵权现象易发多发,维权道路艰难,影响了人们的创新热情,抑制了创新活力的释放。
知识产权领域改革要充分利用试点成果。基层探索和地方试点是我国体制机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动力来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在有条件的地区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授权开展知识产权等改革试验。按照中央精神,部分地方已经积极主动地进行了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尝试,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苏州市、福建省自贸区厦门片区等地结合自身发展需要,率先探索建立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或“二合一”的综合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制定知识产权规划政策,优化整合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资源,提高了办事效率,降低了社会成本,对激发地方创新活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积累了宝贵经验。
知识产权领域改革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均属于典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实行集中或相对集中的管理。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88个成员中,实行专利、商标和版权“三合一”管理的有74个,包括英国、加拿大、新加坡、俄罗斯等;实行专利和商标“二合一”管理的有107个,包括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而实行专利、商标和版权分散管理的,仅有荷兰、柬埔寨、朝鲜、埃及、希腊、沙特阿拉伯和我国7个国家。从各国实践看,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保障市场机制高效顺畅运行的制度安排,采取集中综合的管理模式有其内在的运行机理,符合客观规律和国际惯例,对我国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三、全面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的主要任务
“十三五”时期发展任务十分繁重,实现经济中高速增长、产业迈向中高端水平目标,必须坚持创新发展理念不动摇,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快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知识产权体制机制和发展方式,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拓展新空间、注入新动力。
推动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从多头分散向相对集中转变。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等基础性制度,是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的突破口,是推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所在。要积极探索建立集中高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区域协作,加强顶层设计与鼓励基层创新并重,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支持在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体制创新试点。
推动知识产权创造由多向优、由大到强转变。坚持“数量布局、质量取胜”的发展理念,把握好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的关系,着力解决知识产权“大而不强、多而不优”的问题。完善知识产权审查和注册机制,推动实现在线登记、电子申请和无纸化审批,为全社会提供更加便捷的审查服务。提高各类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力度,依法有序推进审查信息公开,加快建设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激励政策,优化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合理降低知识产权申请和维持等费用,提高全社会创新创造积极性,促进形成更多技术含量高、市场效益好的高价值知识产权。
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从不断加强向全面从严转变。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保障,重点解决好知识产权维权面临的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和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公开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故意侵权行为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严格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保障新经济快速高效发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完善快速维权机制,引导创新主体多渠道、低成本、高效率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不断提升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满意度。
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从单一效益向综合效益转变。加快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规范发展,创新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完善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多渠道盘活知识产权资产,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进一步强化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的主体地位,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推动企业科学核算和管理知识产权资产。推动将知识产权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加快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让知识产权更好融入国民经济发展大局,培育形成经济增长新引擎。
推动知识产权权益分配从传统配置方式向市场配置方式转变。着重处理好国家和单位、单位和发明人、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权益分配关系,解决好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处置权、受益权问题,运用财政资金引导社会加大投入,促进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推动专利许可制度改革,鼓励更多权利人对社会公开许可专利。加快制定职务发明条例,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权益分配机制,更好维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更大程度激发发明人的创新动力,更有效地发挥出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积极作用。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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