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日前审议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多名人大代表以“北京怀柔区狐狸被随意放生”事件为例,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范合法放生,禁止随意放生”的相关规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与放生有关的问题不是大陆独有。在素有放生习俗的台湾社会,本有“放弃杀生,解救物命”之意的放生,在现实中却时因操作不当而出现反效果。为此,台湾“农委会”近期提出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对放生实行更严格的管制。随着时代发展,一些放生团体也开始改以“护生”代替“放生”。
不当放生引发多重问题
新北市“动物保护处”曾接获检举,称有团体在新店放生约1万斤鲤鱼。在放生现场,一袋袋放生鱼被信众边念着阿弥陀佛边用滑梯放入水中。运输途中长时间挤压造成缺氧、再被骤然置入陌生水域,不少鱼因此丧生。“动保处”称,虽接连收到以民众在河川流放鱼类为主的放生通报,却苦于无规可依,难以有效管理相关行为,现阶段只能进行劝导。
如不考虑动物栖息地特点,误将其置入不宜生存之地,又会给当地生态带来劫难。南投鱼池乡1989年前并无眼镜蛇,却因不当放生,现在每到春夏季节,眼镜蛇就多得成灾。
台湾社会对放生的追捧,也令相关“产业”悄然兴起。有网友认为,买卖带来伤害,放生善举被不良业者利用,已沦为商业操作,背离放生者初衷。
放生或须主管单位许可
“农委会林务局局长”李桃生说,据坊间调查,台湾每年至少有750次宗教放生活动,其中放生种类以鱼类、鸟类最为普遍,也有青蛙、乌龟、虾蟹、蟋蟀及蛇类等。
李桃生认为,因动物释放行为有关规定相对分散,造成难以兼顾而看似“无规可依”的窘境。他说,要尽力辅导地方政府制订相关规定,如台北市政府2006年曾修正发布“台北市公园管理自治条例”,2007年及2012年南投县与台中市分别制订“放生保育自治条例”。
在“农委会”此番提出的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修正草案中,野生动物的释放程序、种类、数量到区域等都被加以规范。待相关规定通过后,若要进行放生宗教仪式,须先向主管单位申请,通过审查、获得许可后始可为之。若未经许可放生,最高可罚新台币250万元。
鼓励以“护生”代“放生”
针对放生所带来的问题,台湾社会也在反思。台湾动物社会研究会主任陈玉敏说,“放生”作为佛教精神中很重要的一环,本是善意护生的实践和落实护生理念的方法。这或许在农业社会行得通,但放在当下,只会掉入现代商业操作的机制中。“一捉一放,再捉再放,在这个产业链中只会形成恶性循环。”
随着台湾动物福利及保护观念的提升,近来已有不少宗教团体改以“护生”代替“放生”,鼓励信众以认养代替购买。比如到公立动物之家认养流浪猫犬,或与动物救伤收容单位合作养育,都被认为是彰显宗教善行的护生行为。
据陈玉敏介绍,通过与宗教团体合作,将信众善款转投入生态保护,也能避免放生带来的问题。如此既能保护好野生动物,又能满足信众的需求。
陈玉敏说,台湾也有一些佛教机构将善款捐给偏乡学生,助其享受营养午餐,“这未尝不是一种现代化的护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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