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旱逢甘雨,他乡遇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在北宋诗人汪洙眼中,婚姻是人生四大喜事之一。但如今在很多地方,结个婚却是一件怎么也让人高兴不起来的难事。有媒体报道,在一些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结婚彩礼要十七八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当地还出现了“一婚穷十年”的说法。为了应对天价彩礼,某县政府出台规定,不仅要求不得盲目攀比彩礼礼金,还规定彩礼最高数额,超出部分予以没收。
娶媳妇要给彩礼,这规矩并不是现在才有的,记得几年前热播剧《闯关东》中就有这样的情节:一对本来情意相投的年轻男女,恰恰是因为男方付不起彩礼,最终没能结为伉俪。这种习俗与传统农业社会的特点有关:社会生产活动以男性为主导,男性不仅承担着“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的重任,而且也是重要的劳动力,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落后思想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甚至到现在,一些农村女性也无法在土地权益上与男性享有平等地位。而且在一些人眼中,“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成家之后的妇女是丈夫家里的人,女人是男人的附属品、财产。
如果顺着这些观念,你会发现,娶妻要备下彩礼,其实挺符合逻辑的。只不过现在,全国性的婚恋市场形成了,贫困地区的女性不愿留在当地,进一步加剧了业已存在的男女比例失衡问题,导致越穷的地方男性娶媳妇越难,彩礼越贵。
那么,靠一纸“限价令”能否管住不断加码的天价彩礼呢?很难。
前段时间,针对一些农村大操大办酒席之风,某县政府出台规定,对农村操办酒席的范围、对象、程序进行了严格限制。但从实际情况看,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反而引起了村民的不满。用“限价令”管控彩礼,恐怕也会遭遇类似的情形。这是因为:
首先,此类行政命令应该是无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只有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上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县一级政府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设定行政处罚,已涉嫌权力滥用。
其次,此类行政命令恐遭遇执行难。给不给彩礼,给多少彩礼,这是一件私事。旺盛的娶媳妇需求摆在那儿,极度不平衡的“供求关系”存在着,能娶到媳妇已是万幸,还会有人那么不开窍去“举报”多收彩礼的女方吗?即便有那么一两个,也会被十里八乡等着嫁闺女的人家“拉黑”,打定一辈子光棍。所以,给彩礼“限价”,很容易沦为“民不举,官不究”。
解决传统观念上的问题,还得从转变思想上下功夫。当务之急,是要出台好的政策,保证妇女在各方面能取得和男性平等的权益,让“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的观念逐渐在乡村扎根。在此基础之上,扭转男女比例失调,破除嫁女“待价而沽”等顽疾才会看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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