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关注“第一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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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2月23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核心提示] 每年的第一季度是我国从地方到中央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因此,有人将第一季度称之为“政治季”。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老百姓越来越关心每年与自己息息相关的“第一季”,今年一开年,我们就陆续接到一些读者来信,询问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问题。为此,本期《识法》精选了读者普遍关心的相关问题作出解答。
关键词组织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什么关系?
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9:;成部分,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其代表中选出的,可以说他们是全国人大的常务代表。常委会对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在每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常委会必须向大会报告一年来的工作,在换届的代表大会上,要报告5年来的工作,请代表们审议,并由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通过后,常委会必须贯彻执行。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全国人大代表都是党政干部吗?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人民解放军等35个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来自祖国的四面八方,来自各条战线,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参与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构成为例:工人占代表总数的10.84%;农民占代表总数的8.06%;干部占代表总数的33.17%;知识分子占代表总数的21.08%;归侨占代表总数的1.24%;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3%;人民解放军占代表总数的9%;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占代表总数的15.44%。在上述代表中,中共党员占代表总数的71.5%;妇女占代表总数的21.82%;少数民族占代表总数的14.37%。所以,全国人大代表并不都是党政干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中央国家机关是什么关系?
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务院总理以及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是由全国人大决定任命的。同时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上述人员。国家主席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家事务作出决定后予以宣布或执行。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的关系是领导关系吗?
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不存在领导关系,但存在着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和指导关系。
1、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主要表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除了要报省或者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且也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发现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作出的决议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时,有权予以撤销。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和罢免由他们所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
2、工作上的联系关系主要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审议的法律草案等,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意见,等等。
3、工作上的指导关系主要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导地方换届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责成有关办事机构解答地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有关法律执行问题的询问;地方人大常委会可就制定地方性法规,征求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请求指导;就有关工作中的问题,请求答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出版刊物,发行内部资料,转发地方人大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指导地方人大工作。
关键词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每年召开一次吗?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最低限度每年都要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会议,一般都是一年开一次。乡级人大会议一般一年开一次,有的一年开二三次。根据地方人大制定的议事规则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日期,同全国人大会议基本一样,大都也是在每年第一季度。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间长短不一,一般来说,乡镇人大的会期为1至2天,县级人大的会期为3至5天,省市人大的会期为5至10天。总的看来,层级越高,需要讨论和决定的问题越多,会期也就相对长些。
报纸上经常出现“两会”的字眼,这是什么意思?
每年举行全国人代会时,全国政协也召开会议,所以统称“两会”。政协会议一般都有自己的议程,如审议政协常委会的工作报告等。当然,政协也列席人大会议,听取政府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报告,高法、高检的报告,并进行讨论。但人大会议和政协会议也有不同:人大审议这些报告后,要通过表决对这些报告作出决议;政协是讨论这些报告,对这些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表决作出决议。
普通公民能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吗?
全国人大常委会从七届开始,就设立了旁听席,邀请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派员旁听常委会会议。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如北京市、深圳市、大连市、武汉市以及我省等地的人大常委会,已做到普通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为保证公民旁听的秩序,充分发挥公民旁听的作用,他们制定了相应规则,对公民旁听作出规范。一般做法是,公民若想旁听某次常委会会议,首先要持有效身份证件提前报名,人大办事机构按照规定的旁听条件和旁听席座位数多少,确定旁听人员。在旁听中,旁听人员可以了解议案的内容、审议的情况和表决结果等,但不得妨碍会议的正常进行。旁听后,人大办事机构一般组织旁听人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和征求他们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职权
国家的哪些重大事项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这样一些国家的重大事项: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质询和询问的区别?
质询和询问都是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重要方式,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1、性质不同。质询必须以质询案的形式提出,属于议案的一种,一般是针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中比较重大的问题并要求作出答复,带有批评性和强制性。而询问只具有了解情况的性质,不具有议案的性质。
2、提出的法定条件不同。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对“一府两院”的质询案。而提出询问则没有人数方面的规定,也没有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3、处理程序不同。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比较复杂,它要由主席团或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在有关的会议上口头答复;也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作出书面答复或者在有关的会议上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而询问的运作程序则简便、灵活多了,没有规定要经大会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询问与否。一般采取随问随答的方式,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关键词立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怎样制定法律的?
全国人大制定法律大致要经过这样几个步骤:
1、提出法律草案。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律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一个代表团或是30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法律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后再作决定。
2、法律案的审议。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首先由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法律案的说明,然后由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并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律草案提请大会表决。
3、法律案的表决和公布。法律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和其他方式进行。目前,多数情况下,对法律案采用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法律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由大会主席团公布。
哪些法律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设立特别行政区及特别行政区内管理制定的法律等。这些法律涉及到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此,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这些法律的制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这些法律涉及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国防、外交、社会各个领域。改革开放20多年来,大部分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包括一大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以及许多其他方面的法律。例如,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健全国家机构组织制度和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修改了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等法律。
来源:
浙江法制报
作者:
红宪 整理
编辑:
吴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