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苏丹红一号”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成为两会上的焦点话题之一。而实际上,劣质食品的存在状况和对人身所造成的伤害———不管是已经显现出来的,还是尚未被发现的,可能都比我们所已知的情况厉害得多。3月9日,四川省工商局对成都、绵阳、南充等城市大中型商厦和超市所经销的豆粉进行抽查,结果发现因存在严重问题而不合格的豆奶粉居然占到了86.7%的比例。这样的抽查结果令人震惊。
令人震惊的还有,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近日又联合发出警告,称“洋快餐”的多种食物中含有致癌毒素———丙烯酰胺化合物(简称丙毒)。这已经是世卫组织第二次发布有关“洋快餐”含有可致癌丙毒的预警信息。早在2002年,世卫组织就公布称,这种致癌毒素存在于各种品牌的“洋快餐”中。薯条、薄脆饼、烤猪肉与水果甜品上的棕色脆皮,以及大量煎炸食品中都含有大量丙毒,部分食物的丙毒含量超标400倍。世卫组织食品安全部负责人还指出,科学家已查明,凡与食品有关的癌症中,30%-40%都与丙毒有关。
其实,关于劣质食品所给我们带来的震惊已经足够多了。远的不说,仅去年发生的阜阳劣质奶粉一案,已足以触目惊心。而在劣质食品事件频发的情况下,这种触目惊心似乎正有被漠视和忽略的趋势。说的白一点,是有点见怪不怪了。
对于无法左右劣质食品安全事件的老百姓来说,见怪不怪可能更多地透出的是作为消费者的无奈与妥协;但对于负责食品安全的有关部门来说,如果也对此见怪不怪,听之任之,则是一种失职行为。而食品安全事件的屡禁不止,无疑和监管部门政出多头、监管不严、处理过于宽松有很大关系。
一个令人不愿相信而又不得不相信的事实是,在我国,包括农业、质监、卫生、工商、商业、药监、城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众多部门,都有管理食品安全问题的职责和权限。而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则分散于《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几十部法律法规中,没有一部统一的法规涵盖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在这样一个婆婆众多、法规散乱的管理体制下,食品安全究竟能有多大的保障?
也正鉴于这种状况,在今年的两会期间,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立法的呼声十分强烈,代表委员们期望能通过《食品安全法》的制定,给食品安全以相应的法律保障。
但另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是要靠人去实施完成的,所以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最终的解决途径可能还是在完善的法律框架下,加强监管与监督,严管重罚。全国政协委员杨利霞所提出的把食品安全事件与各级政府官员的官帽联系起来、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的建议,也许是解决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一剂猛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