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各地新闻联播 正文
文字: 大  中  小     打印 

洗染服装产生纠纷如何解决?15日起将有法可依

www.zjol.com.cn  2005年03月14日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省经贸委、省消协联合出台《浙江省洗染服务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浙江在线3月14日消息(沈雁李嘉)今天,省经贸委、省消协联合出台《浙江省洗染服务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至此,浙江的消费者如在洗染服饰过程中与商家发生纠纷,便可以该《办法》作为法律“利器”,向洗衣店讨“说法”。

  据省消协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是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制定的。制定《办法》的目的主要为加强洗染服务业管理,规范洗染服务业经营行为,公平、公正、及时处理洗染消费争议,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洗染服务业有序发展。

  《办法》浙江省内从事洗染服务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洗染服务业具体包括衣物清洗、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或裘皮衣物的清洗、保养等经营服务。《办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在接受衣物时应当履行的具体责任、洗染业服务单据的具体内容、保价精洗的具体操作方法以及经营者不得有的具体行为。经营者不得有的行为包括:一是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擅自开业;二是不明示服务项目、价目表、随意要价;三是以“水洗”冒充“干洗”;四是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伪劣设备和原辅材料;五是洗染技术工种人员无证上岗;六是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同时,《办法》还规定了衣物洗染应达到具体洗染质量标准。如因经营者的责任,洗染后的衣物未能达到洗染质量要求或不符合与消费者事先约定要求的,或者造成衣物损坏(不能修复或经修复后仍有明显痕迹的)、丢失的,经营者应根据不同的情况给予重新加工、退还洗染费或者赔偿损失。实行保价精洗的衣物,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双方事先约定要求的,或经专业技术鉴定未能达到洗染质量标准要求,并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或造成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根据与消费者收衣时议定的价格,予以全额赔偿。非保价服务的,因经营者的责任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应根据购衣凭证标注的价格、时间实行折价赔偿。年折旧率为25%(不足一年按一年计),逐年递增折旧率最高不超过70%。购买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赔付额不低于购买价格的90%;购买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赔付额不低于购买价格的85%。不能出示购衣凭证的,按洗涤费用的20倍予以赔偿。赔偿后,衣物归经营者所有,如消费者需要保留损坏衣物的,经营者可减少30%的赔偿额。因经营者责任造成套装单件损坏、丢失的,只作单件赔偿,衣裤比例为6:4;套装全部损坏、丢失的,按套进行赔偿。

  经营者提供洗染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办法》规定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所购衣物原价的一倍。一是无证经营,造成衣物损坏的;二是加工方法和服务方式有欺诈行为,以水洗冒充“干洗”,造成衣物损坏的;三是洗涤过程中使用伪劣、不合格的洗涤用品造成衣物损坏的;四是洗染技术工种人员无证上岗,造成衣物损坏的。

  [1]  [2]  [3]  下一页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沈雁 李嘉  编辑: 杨晓燕

 相关稿件
·警惕新车空气污染 十大汽车品牌检测情况[详] 05-03-14 17:15
·省消协抽验九家样本房空气质量 甲醛三苯残留多 05-03-14 17:15
·杭消协首试消费跟踪调查 万种商品将建“病历” 05-03-12 23:04
·杭州市消协昨披露十大健康威胁和十大投诉热点 05-03-12 09:00
·浙江省工商局省消协2005年第2号消费警示 05-03-11 1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