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媒体的持续追踪报道,安徽泗县甲肝疫苗事件不断暴露出更多令人心惊的内幕。若将各个细节一一连缀,则整个事件呈现出极其荒谬和恶劣的性质:一次事关数千名儿童生命健康的大规模集体疫苗接种,竟是按照一般商业促销的模式来“操作”的。如果有什么不同,也仅仅在于大庄镇防保所和学校联手,利用了学生家长关心孩子健康的迫切心情和对学校的信任,使其牟利动机更加隐蔽、“促销”效果更加显著、性质更加恶劣而已。
这一事件的直接行为人当然罪责难逃,因为按照国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群体性预防接种,接种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而这次大规模集体接种,却是未经泗县卫生、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联系学校而进行的。同时,泗县卫生、教育主管部门在这一事件中也难辞其咎。尽管大庄镇防保所擅自行事,但是在这种人命关天的事件中,“不知者无罪”却不能成为当地政府和其卫生、教育主管部门免责的理由。况且一次多达两千多人次的集体接种,却为县政府主管部门所不知,本身就是这些主管部门的失职。
尤其让人不解甚至起疑的是,在事件发生之前表现得十分木讷的泗县卫生局,却在女童李微死亡之后,表现出极高的危机处理意识和效率:6月23日下午两点,医院放弃对李微的抢救。而在24日上午,泗县卫生局就与李微家长签署了《协议书》,其中不但对李微的死因作出了确定的描述:因接种甲肝疫苗观察期间,感染重症菌痢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而且第一条就规定由泗县卫生局一次性补偿李微家长9万元,并于当日中午12点之前付清。李微家长也确实当时就拿到了这笔钱。鉴于这种超乎寻常的效率,人们不免猜想在李微被确认死亡之前,其善后方案便已经达成。至于泗县卫生局急于做此处理的原因,自然不好妄加揣测,但大致也不过两种可能:其一,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安抚家长失女之痛。但若确实如此,则卫生局似乎没有必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匆匆作出很难让人信服的死因结论。另外的可能,则是泗县卫生局试图以最快的速度安抚家长,控制事件影响的进一步扩散。同时以李微死因“与疫苗无关”的结论,将李微之死定性为孤立事件,以减少可能在其他百余名受害学生中引起的连锁反应。根据此后当地电视新闻公开宣布李微死因为“中毒性痢疾”,且引述当地官方说法“要理直气壮地向群众宣传,注射甲肝疫苗不会造成人死亡,不会有后遗症”等现象分析,泗县卫生局的目的,显然更多地倾向于第二种可能。
但这显然是一种极不恰当的处理方式:首先,泗县卫生局以并不客观的身份,在太短的时间内匆匆形成结论,而且在数十名学生依然在医院饱受痛苦煎熬的时候,却“理直气壮地”向他们做轻率的承诺,不但不能打消其他学生和家长的恐惧,甚至会使他们进一步怀疑有关部门正视问题、解决问题的诚意,进而动摇他们对政府的信任。其次,即使泗县卫生局的“危机公关”起到了平息事态的作用,其具体做法的正当性也值得怀疑。在一个波及广泛、影响恶劣,且政府部门的责任尚待厘清的公共事件中,任何带有“私了”性质的“协议”都应被视为无效。尤其是当政府部门试图以这样的“协议”,影响或干扰事件真相的调查时,就更是有滥用职权和干扰司法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