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红通令落网第一人获刑
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 判处孙新有期徒刑14年6个月
原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出纳孙新,挪用公款炒期货,1802万未归还,后孙新逃往国外达7年之久。2015年6月8日孙新从柬埔寨被押解回国。他是北京市首个被抓回的“红通”人员,也是第一个受审的。昨天下午,北京二中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孙新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2016年1至6月,我国共从4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381人,追回赃款12.4亿元。
孙新之前曾是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计划财务处的出纳。2015年4月,按照“天网”行动统一部署,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集中公布了针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人员的红色通缉令,其中就包括孙新,他位列红色通缉令第16号。
2015年5月,北京市追逃办得到孙新藏身于柬埔寨的消息后,立即组成追逃工作组赶赴柬埔寨。在公安部“猎狐2015”柬埔寨工作组、我驻柬大使馆的大力配合与帮助下,经中柬两国司法执法部门共同努力,成功将孙新缉拿归案。
对于自己在泰国的生活,孙新说,当时自己害怕被惩罚,便跑到了国外,从泰国到了柬埔寨。这几年过的是隐姓埋名的生活,到处逃难,到处打工,生活非常艰难。因为怕别人发现所以干不长,干几个月就到下一家单位去打工,具体的就是他的专长,做些财务会计工作。想着可能会连累家里人,他也不敢和家里人联系。他曾想过自首,但是因为觉得比较严重,没有敢。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7月至2008年1月,孙新利用担任原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财务出纳,负责收支公款、保管银行预留印鉴、支票及领取银行对账单等职务便利,将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2332.5万元转入其控制的证券、期货账户,用于营利活动。
2008年1月,因被免去出纳职务,孙新伪造银行协定存款合同、协定存款账户对账单等交接材料,完成工作交接。同年10月21日,单位在办理银行业务时发现协定存款账户已销户,要求孙新到单位说明情况,孙新从其控制的用于证券、期货交易的银行卡中取出公款57.3万余元,并携款潜逃境外。
2015年6月8日,孙新被查获归案。案发前,孙新陆续归还原北京市新闻出版局472.4万余元,其余1802.7万余元公款尚未归还。案发后,孙新银行卡中的涉案公款80余万元已冻结。
今年7月5日,孙新在二中院受审。庭审的时候,对于所涉罪名和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孙新表示“没有异议,也没什么好说的”,并称自己是“咎由自取”。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孙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孙新携带挪用的部分公款潜逃,其行为还构成贪污罪。最终法院以孙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延展
海外追逃究竟难在何处?
海外追逃过程中,找人难是海外追逃的首要难题。在国内办案人员可以很快追溯到犯罪嫌疑人的出行信息,但在国外,因为没有执法权,如果想要查询在逃人员的出行信息非常难。以航空为例,可能涉及上百个国家的多家航空公司。即便是与我国缔结了引渡或司法协助条约,也需要我方首先提供犯罪嫌疑人在国外的具体住址,国外司法机关才能有效协助抓捕。
此外,引渡和遣返难也是海外追逃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难题。一些逃到西方国家的犯罪嫌疑人利用当地的司法制度来拖延回国时间。以发达国家为例,犯罪嫌疑人申请庇护这样一个司法程序走下来,通过起诉、上诉和申诉等程序,一个案件可以持续10年甚至20年。
在海外追逃的过程中,追赃难也成为一个突出问题。贪官外逃并不是“灵机一动”的突发行为,而是经过深入谋划、长期经营。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是在单位进行审计和调查时发现问题,往往赶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即已出逃,出逃前都做好了充分的行动计划和外逃准备,其中就包括将赃款转移境外。
有的利用平时正常出境机会将赃款带出;有的境内外互相勾结,合伙作案;有的利用子女或亲属在国外读书工作的机会,行贿人直接将赃款打入在境外开设的账户内。这让有关部门追回赃款时困难重重。
半年追回赃款12.4亿元
近年来,我国海外追逃领域取得显著成绩。根据中纪委官方网站,“百名红通人员”朱海平7月13日从美国、郭廖武7月15日从澳大利亚回中国投案自首。朱海平和郭廖武的归案,标志着列入红色通缉令的百人已经有三分之一归案。2016年1月至6月,我国共从4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381人,追回赃款12.4亿元。
目前,对逃到境外人员的追逃方式主要有三种:引渡、遣返和劝返。在这三种追逃方式中,引渡必须是两国之间有正式缔结的引渡条约;遣返双方要签署司法协助协议,并有两个要件,一是被遣返人自愿,二是构成非法移民;劝返则是指通过对外逃贪官开展说服教育,让其主动回国接受处理。
对此,专家认为,目前我国与周边邻国在共同打击犯罪方面合作更加紧密顺畅,与美国、加拿大等西方主流移民国家合作仍待加强。应促进我国追逃追赃工作与外国法律体系的有效衔接,充分利用国际规则,扎紧织密追捕外逃贪官之网,有效遏制贪官外逃势头。
此外,在充分利用现有渠道有效地和有关国家进行协商的同时,应加强与相关国家的司法合作和人文交流,不断提升相关领域法学研究水平,培养一批通晓国外法律的司法人员。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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