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
习总书记在“4·19”重要讲话中强调 “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从立法抓起,才能牵住网络法治化的“牛鼻子”。十八大以来,在国家和各级网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我国网络立法、修法成效显著,基本建立起网络法治。
首先,网络立法就是要破除网络成为“法外之地”的错误思想。习总书记在第二次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强调,“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虚拟与现实的辩证关系成为我国网络现代化立法思路的重要指导思想。网络空间就是连接虚拟与现实的纽带,犹如一把双刃剑,用的好就会把网络变成“阿里巴巴的宝库”,用的不好就会变成“潘多拉魔盒”,反过来伤害到全体网民合法权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
所以,网络立法的基础就是提升互联网的工具性和效率性,破除互联网的虚拟性和无序性。多年以来,网民最为头疼的当属电信诈骗和网络虚假宣传,究其原因,就是缺乏事后责任溯源机制,犯罪分子“躲在暗处”,利用网络虚拟性来逃避法律责任。网络实名制就是将虚拟与现实结合起来的重要手段。近年以来,从国家网信办出台的“微信十条”、“账号十条”、“APP新政”到“直播新规”,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都将网络实名制作为依法治网的重要基础。据悉,我国电信实名制已经基本落实,下一步就是强化网络平台的全面真实信息认证核实工作,这就为我国“十三五”网络法治化开局开了好头。
其次,网络立法是以保障网民合法权益作为最重要的核心。互联网时代的网民权益保护主要分为三大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网络安全。互联网+、社交平台、大数据和移动支付等产业的蓬勃发展,让用户金融信息和隐私数据变的更加危险。没有网络安全的技术发展就是与虎谋皮,缺乏完全保障的互联网就会变成用户权益受害的集散地。依法确保网络安全就是依法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国家网信部门近年来集中立法的重要原因。特别是《网络安全法》更是将用户安全保障放到了最高位置,从网站信息保障义务到信息泄露紧急预案,从用户信息的自我控制权到国家监管职责都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第二个层次是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消费时代的到来,让网络消费和网络交易成为公众的生活必备品,相应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就需要提升到更高的层面。为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法中,将网络交易消费形式、网络购物的无理由退货、网站主体责任等都做出了进一步明确。2016年交通运输部出台的网约车新政中,也将消费者安全放到了最高的保障位置。同时,我国《电子商务保护法》(草案)也已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部旨在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必将在未来对网络消费权益和平台消费责任认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个层次是用户知情权保护。实践中,包括虚假网络广告、标题党、网络谣言、商业诋毁等大量非法信息集中涌现,尤其是在自媒体时代,侵害用户知情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从网络虚假广告到网络刷信刷单,从耸人听闻的标题党到扰乱社会的网络谣言,这些都是严重侵扰用户知情权的违法行为。针对这些违法违规乱象,以我国网信部门为代表的政府执法和立法部门,相继出台了“互联网广告新规”、“网络搜索新规”等一系列保障用户知情权的新举措。与此同时,也相继开展了整治虚假广告和标题党、打击网络谣言、治理网络直播等专项行动,目前已经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
最后,网络立法是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我国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大量“独角兽”公司集中涌现,市场规模和产业覆盖不断扩大。但是,最近几年互联网企业的无序竞争,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恶意竞争多有发生。互联网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脱离了法治就会变成无序竞争之地。近年来针对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秩序,我国工信部、工商总局、网信办等各个部门都相继出台了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法规。目前,《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修法之中,其中的动因之一也是为更好地保证互联网产业的竞争秩序。
总之,网络立法就是让互联网市场和企业做到有法可依,以秩序代替丛林法则,重申诚信规则和依法竞争,在任何情况下也不能牺牲网络安全与用户权益作为竞争的砝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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