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丹港是东非重要海运枢纽,也是“一带一路”海上丝绸之路红海重要节点 (图源:新华网)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五年以来,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人文交流等方面取得了实实在在的业绩,得到参与国和国际社会总体和广泛的支持和肯定。“木秀于林风必摧之”。“一带一路”建设迅速推进的同时,也遇到一些批评和质疑。一些批评尽管尖锐但言之成理,这样的批评自然应当衷心接受、胸怀感激。另一些批评是出于误解,对此可以耐心解释、更主动地增信释疑。还有一些批评纯粹是为“拆台”而来,只要搞“一带一路”建设就动辄得咎,这样的批评只好老实不客气地揭发出来、回怼过去,以免杂音太大干扰视听、阻碍建设工作。
环境保护领域也存在上述各种类型的批评。应当承认,“一带一路”不少参与国的确面临生态环境脆弱的状况,存在一定程度、在某些区域甚至颇为激烈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例如,丝绸之路经济带涉及的中亚等地水资源严重不足,还存在工业污染、地震灾害、土地沙漠化、人口过快增长等问题。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通过的东南亚,也面临空气跨国污染、热带雨林锐减以及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而中国也有一些对外投资企业缺乏环境保护方面的企业社会责任,经营过程中出现了污染、破坏环境的事件。提醒中国与其他“一带一路”参与国在开展顶层设计、规划重大合作项目时应当考虑生态脆弱性、注意环境保护的约束条件是十分必要的。对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具体问题加以检举、揭露、抨击也无可厚非且应当鼓励。但就此把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定性为破坏环境、输出污染的国家计划,除了暴露持此论者自身内心的阴暗之外,别无建设性。
首先,中国在向国际社会正式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时的顶层设计中就将生态环境保护置于优先地位。2015年3月,由中国国务院授权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和商务部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明确提出,要在投资贸易中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应对气候变化合作,共建绿色丝绸之路。2016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乌兹别克斯坦最高会议立法院的演讲中也发出要“着力深化环保合作,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携手打造‘绿色丝绸之路’”的倡议。
中国方面的这些表态并非只是对外“做样子”的政策宣示,而是与中国自身发展理念发展模式具有内外一致性。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确立的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就是“绿色发展”,强调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可持续发展,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新贡献。为此,中央发布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制定印发了《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绿色发展已经成为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绝不是可有可无的“软约束”。
有人说中国是想把自己的环境搞好,而把污染留给其他国家。且不说中国自古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规范,持“甩污染包袱论”者对环境问题的强外部性,缺乏或故意缺少基本的认识。环境问题、灾害生态等具有很强的跨境或外部性,并非国界可以阻拦。冰岛埃亚菲亚德拉火山爆发喷发的火山灰可以影响欧洲乃至北美的航班,全球气候变化造成的海岸线侵蚀对所有岛国、沿海国都构成挑战,臭氧层空洞对地球生物圈的威胁更是无远弗届。环境污染问题是悬在全人类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又岂是中国通过“一带一路”就可以甩掉的“包袱”?
其次,中国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专门就绿色发展贡献了智慧,提出了相关规范。2017年4月,中国环保部、外交部、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阐明了推进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组织保障,从制定基础设施建设环保标准和规范、将环保条件纳入自贸协定、发展绿色金融、建设绿色合作平台、制定企业行为绿色指引、推动环境治理能力建设等方面比较系统地提出了具体要求。当然,制定这些措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地解决了“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一方面,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需要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反馈,另一方面,这些举措本身的适用性、有效性也需要在“一带一路”建设实践中加以检验和完善。一切针对执行及举措本身的建设性批评都应欢迎。
最后,“一带一路”倡议还将绿色发展理念一以贯之地贯彻到了合作框架下各区域发展规划及功能性制度安排之中。例如,《建设中蒙俄经济走廊规划纲要》提出“注意在旅游中保护三方当地的环境”“加强生态环保合作”“研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的可能性,开展生物多样性、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森林防火及荒漠化领域的合作”“扩大防灾减灾方面的合作”“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技术交流合作”。中国财政部倡议推动下26国财政部共同核准的《“一带一路”融资指导原则》也包括了“应加强对融资项目社会环境影响的评价和风险管理,重视节能环保合作,履行社会责任”的条款。中国国家发改委和国家海洋局制定并发布的《“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设想》倡议沿线国共同发起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动,提供更多优质的海洋生态服务,维护全球海洋生态安全。
总之,“一带一路”建设环境保护方面,我们既要看到存在的不足,也要客观展示已经取得的进展和未来的设想,同时以开放的心态接受建设性的批评和监督,满足合理的环境保护利益诉求。对借环保之名行“勒索”“讹诈”之举者要晓以利弊、动之以情,引导其在合作之路上“正道直行”、别被他人利用。对借此诋毁中国、遏制中国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者,则应加以揭露和坚决回击,营造良好的建设氛围,为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贡献中国力量。
(冯维江,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中国论坛网特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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