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美经贸关系的事实】
中美经贸交往规模庞大、内涵丰富、覆盖面广、涉及主体多元,产生一些矛盾分歧在所难免。两国应以全局综合的视角看待,从维护两国战略利益和国际秩序大局出发,以求同存异的态度妥善处理分歧,务实化解矛盾。但是,现任美国政府通过发布《对华301调查报告》等方式,对中国作出“经济侵略”、“不公平贸易”、“盗窃知识产权”、“国家资本主义”等一系列污名化指责,严重歪曲了中美经贸关系的事实,无视中国改革开放的巨大成绩和中国人民为此付出的心血汗水,这既是对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不尊重,也是对美国人民真实利益的不尊重,只会导致分歧加大、摩擦升级,最终损害双方根本利益。
(一)不应仅看货物贸易差额片面评判中美经贸关系得失
客观认识和评价中美双边贸易是否平衡,需要全面深入考察,不能只看货物贸易差额。中国并不刻意追求贸易顺差,事实上,中国经常账户顺差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已由2007年的11.3%降至2017年的1.3%。中美货物贸易不平衡现象更多是美国经济结构和现有比较优势格局下市场自主选择的自然结果,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双方共同努力进行结构性调整。美国无视影响中美经贸关系的多方面因素,片面强调两国货物贸易不平衡现象,将责任归咎于中国,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中美经贸往来获益大致平衡。中美双边货物贸易不平衡现象有一个历史演变过程。在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美国一直处于顺差地位,1992年之后中国转为顺差并持续增加。
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国际化生产普遍存在的今天,双边经贸关系内涵早已超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本国企业在对方国家分支机构的本地销售额(即双向投资中的本地销售)也应考虑进来。综合考虑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本国企业在对方国家分支机构的本地销售额三项因素,中美双方经贸往来获益大致平衡,而且美方净收益占优(图4)。根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17年美国对华服务贸易顺差为541亿美元,美国在服务贸易方面占有显著优势。根据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数据,2015年美资企业在华销售额高达4814亿美元,远高于中资企业在美256亿美元的销售额,美国占有4558亿美元的优势,美国企业跨国经营优势更为突出。2018年6月德意志银行发布的研究报告《估算美国和主要贸易伙伴之间的经济利益》认为,从商业利益角度分析,考虑到跨国公司的全球经营对双边经贸交往的影响,美国实际上在中美双边贸易交往过程中获得了比中国更多的商业净利益。根据其计算,扣除各自出口中其他国家企业子公司的贡献等,2017年美国享有203亿美元的净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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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货物贸易差额是美国经济结构性问题的必然结果,也是由两国比较优势和国际分工格局决定的。中美双边货物贸易差额长期存在并不断扩大,是多重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并不是中国刻意追求的结果。
第一,这是美国国内储蓄不足的必然结果。从国民经济核算角度看,一国经常项目是盈余还是赤字,取决于该国储蓄与投资的关系。美国经济的典型特征是低储蓄、高消费,储蓄长期低于投资,2018年第一季度,美国净国民储蓄率仅为1.8%。为了平衡国内经济,美国不得不通过贸易赤字形式大量利用外国储蓄,这是美国贸易逆差形成并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自1971年以来,美国总体上处于贸易逆差状态,2017年与102个国家存在贸易逆差。美国贸易逆差是一种内生性、结构性、持续性的经济现象。美国目前对中国的贸易逆差,只是美国对全球贸易逆差的阶段性、国别性反映。
第二,这是中美产业比较优势互补的客观反映。从双边贸易结构看,中国顺差主要来源于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制成品,而在飞机、集成电路、汽车等资本与技术密集型产品和农产品领域都是逆差。2017年,中国对美农产品贸易逆差为164亿美元,占中国农产品贸易逆差总额的33%;飞机贸易逆差为127.5亿美元,占中国飞机贸易逆差总额的60%;汽车贸易逆差为117亿美元。因此,中美货物贸易不平衡是双方发挥各自产业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市场自主选择的结果。
第三,这是国际分工和跨国公司生产布局变化的结果。随着全球价值链和国际分工深入发展,跨国公司利用中国生产成本低、配套生产能力强、基础设施条件好等优势,来华投资设厂组装制造产品,销往包括美国在内的全球市场。从贸易主体看,据中国海关统计,2017年中国对美货物贸易顺差的59%来自外商投资企业。随着中国承接国际产业转移和融入亚太生产网络,中国在很大程度上承接了过去日本、韩国等其他东亚经济体对美的贸易顺差。据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统计,日本、韩国等东亚经济体占美国总逆差的比值,由1990年的53.3%下降为2017年的11%,同期中国对美贸易顺差的占比则由9.4%上升为46.3%(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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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这是美国对华高技术产品出口管制的结果。美国在高新技术产品贸易方面拥有巨大竞争优势,但美国政府基于冷战思维,长期对华实施严格的出口管制,人为抑制了美国优势产品对华出口潜力,造成美企业丧失大量对华出口机会,加大了中美货物贸易逆差。据美国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2017年4月的报告分析,美国若将对华出口管制放松至对巴西的水平,美国对华贸易逆差可缩减24%;如果放松至对法国的水平,美国对华贸易逆差可缩减35%。由此可见,美国高技术产品对华出口的潜力远未充分发挥,美国不是不可以减少对华贸易逆差,只是自己关闭了增加对华出口的大门。
第五,这是美元作为主要国际货币的结果。二战结束后确立了以美元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体系,一方面,美国利用美元“嚣张的特权”向世界各国征收“铸币税”,美国印制一张百元美钞的成本不过区区几美分,但其他国家为获得这张美钞必须提供价值相当于100美元的实实在在的商品和服务。另一方面,美元作为主要国际货币客观上需要承担为国际贸易提供清偿能力的职能,美国通过逆差不断输出美元。美国贸易逆差背后有其深刻的利益基础和国际货币制度根源。
此外,美国统计方法相对高估了中美货物贸易逆差额。中美双方的统计差异长期存在,且差异较大。2017年,中国统计对美货物贸易顺差为2758亿美元,美国统计对华逆差接近3958亿美元,相差1000亿美元左右。由中美两国商务部相关专家组成的统计工作组,每年就中美贸易统计差异进行一次比较研究。根据该工作组测算,美国官方统计的对华贸易逆差每年都被高估20%左右。根据中国海关和美国商务部普查局的统计,双方统计结果在最近十年来的走势和变动幅度大致相同(图6)。引起差异的原因包括进口价格和出口价格之间的差异、转口贸易增值、直接贸易加价、地理辖区、运输时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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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贸易增加值方法核算,美国对华逆差将大幅下降。中国对外贸易具有大进大出特点,中美贸易亦是如此。据中国商务部统计,从贸易方式看,中美贸易不平衡的61%来自加工贸易。中国在很多加工制成品出口中获得的增加值,仅占商品总价值的一小部分,而当前贸易统计方法是以总值(中国对美出口的商品全额)计算中国出口。世贸组织和经合组织等从2011年起倡导以“全球制造”新视角看待国际化生产,提出以“贸易增加值核算”方法分析各国参与国际分工的实际地位和收益,并建立了世界投入产出数据库。以2016年为例,据中国海关按照传统贸易总值的统计,中国对美顺差额为2507亿美元;但若根据世界投入产出数据库,从贸易增加值角度核算,中国对美贸易顺差为1394亿美元,较总值方法减少44.4%。
(二)不应脱离世界贸易组织的互惠互利原则谈论公平贸易
近年来,美国从倡导“自由贸易”转向强调所谓“公平贸易”,并赋予其新解释。现任美国政府强调的所谓“公平贸易”不是基于国际规则,而是以“美国优先”为前提,以维护美国自身利益为目标。其核心是所谓“对等”开放,即各国在每个具体产品的关税水平和每个具体行业的市场准入上都与美国完全一致,寻求绝对对等。在美国政府看来,美国与其他国家市场开放“不对等”使美国处于不公平的贸易地位,并导致双边贸易不平衡。这种对等概念,与世界贸易组织的互惠互利原则并不一致。
世界贸易组织所提倡的互惠互利原则,考虑了各国发展阶段的差别。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发展中成员享有差别和更优惠待遇。这种制度安排是在尊重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发展权的基础上,积极吸纳新的发展中成员加入,以扩大成员数量、增强多边体制的包容性,也体现了以当期优惠换取后期开放的互惠原则。对于发展中成员而言,由于其处于发展初期阶段,需要对产业适度保护以促进良性发展,其市场随经济发展扩大后,也将为发达国家带来更多商业机会。发展中成员享有差别和更优惠待遇,符合包括发达成员在内的各国各地区长期利益,这种制度安排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公平。2001年,中国通过多边谈判以发展中成员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享受发展中成员待遇。十几年来,中国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但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中国有13.9亿人口,经济总量数据显得较为庞大,但这没有改变人均发展水平较低的现实。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2017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8643美元,仅为美国的14.5%,排在世界第71位。2017年末中国还有3046万农村贫困人口。仅以中国经济和贸易总规模较大为依据,要求中国和美国实现关税绝对对等是不合理的。美国追求绝对对等的做法,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最惠国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专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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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所提倡的互惠互利原则,是各国就所有产业开放市场实现总体互惠和利益平衡,并非狭义局限于每个产业或产品承诺水平对等。由于资源禀赋、产业竞争力的差异,很难实现两个经济体绝对对等开放,不同产业关税水平是有差异的。如果按照美国绝对对等逻辑,美国自身也有大量不公平和不对等的情况。例如,中国对带壳花生、乳制品和货车征收的关税分别为15%、12%和15%-25%,而据世界贸易组织关税数据显示,美国相应的关税分别为163.8%、16%和25%,均高于中国(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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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中国在切实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后,还主动通过单边降税扩大市场开放。截至2010年,中国货物降税承诺全部履行完毕,关税总水平由2001年的15.3%降至9.8%。中国并未止步于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而是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等方式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给予最不发达国家关税特殊优惠,多次以暂定税率方式大幅自主降低进口关税水平。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数据,2015年中国贸易加权平均关税税率已降至4.4%,明显低于韩国、印度、印度尼西亚等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已接近美国(2.4%)和欧盟(3%)的水平;在农产品和制成品方面,中国已分别低于日本农产品和澳大利亚非农产品的实际关税水平(表3)。2018年以来,中国进一步主动将汽车整车最惠国税率降至15%,将汽车零部件最惠国税率从最高25%降至6%;大范围降低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涉及1449个税目,其最惠国平均税率从15.7%降至6.9%,平均降幅达55.9%。目前,中国关税总水平已进一步降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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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所主张的“公平贸易”和“对等开放”,否定各国发展阶段、资源禀赋和优势产业的客观差异,无视发展中国家发展权,势必会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和产业造成冲击,造成更大范围的不公平,最终也不利于美国企业扩大国际市场,分享发展中国家发展机遇。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世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国际上有的人认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占了便宜,其他国家吃了亏。事实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低成本劳动力、土地等资源与国际资本、技术相结合,迅速形成巨大生产能力,推动了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发展,促进了世界经济增长。在此期间,外商对华直接投资持续扩大,规模从2001年468.8亿美元,增加到2017年的1363.2亿美元,年均增长6.9%,跨国公司分享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巨大机遇。与此同时,中国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也在环境、产业调整等方面承担了较大成本。
(三)不应违背契约精神指责中国进行强制技术转让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外国企业为了拓展新兴市场、节约生产支出、实现规模效益和延长技术获利时间,主动与中国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订立契约合同,把产能和订单向中国转移,这完全是基于商业利益的企业自愿行为。不能因为中国企业的技术进步,就把原本双方自愿的交易活动歪曲为强制技术转让,这既不符合历史事实,也是对契约精神的背弃。
中国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合作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转移,源自发达国家企业出于利益最大化考虑的主动技术转让及产业转移。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表明,任何一种产品都会因新技术的应用而经历一个由盛到衰的生命周期。跨国公司在努力开发新技术的同时,需要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转让已落后或是标准化了的技术,以延长依靠旧技术获取利润的时间,并为新技术研发应用腾出空间和要素资源,也间接分担研发成本,技术转让和许可是常用的商业合作模式。上世纪90年代以来,微软、英特尔、高通、宝洁、通用电气、朗讯等美国公司相继在中国设立研发机构,目的是更好适应和开发中国市场。多年来美国在华企业通过技术转让与许可获得了巨额利益回报,是技术合作的最大受益者。
在中外企业合作中,中国政府没有强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的政策和做法。中外企业技术合作和其他经贸合作完全是基于自愿原则实施的契约行为,双方企业都从中获得了实际利益。一般来说,外国企业技术收入有三种模式:(1)一次性转让,可以按转让价结算,也可以折价入股;(2)销售的设备、零部件或产品中,包括技术收入;(3)技术许可,收取许可费。比如,当一家具有技术优势的外国企业销售设备给中国企业,中国企业由于不掌握设备的某些技术,需要长期多次购买设备提供方的技术服务和零部件,在此情况下,中国企业愿意以一次性付费的方式向外方购买部分技术。这种技术转让要求,属于企业在成本效益核算基础上的正常议价谈判,无论分次支付技术费还是一次性支付技术费,都是国际商业技术交易中常见的做法。美国政府将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订立商业合同与中国企业建立伙伴关系、转让或许可其技术、共同在中国市场上获得商业回报的自愿合作行为称为“强制技术转让”,完全是对事实的歪曲。
除此之外,中国在某些领域的股权合作符合中国的国际义务、各国惯例和实践,不能被混淆为“强制技术转让”。而且,近几年中国对外商投资的股权限制不断放开,外国企业自由选择权不断扩大(专栏2)。在此过程中,中外企业股权合作仍然不断深化,完全是双方基于商业原因的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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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关于中国“偷盗”先进技术的指责是对中国科技进步艰苦努力的污蔑。中华民族是勤劳智慧、善于创造的民族,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科学技术和教育发展,中国科技进步是中国长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结果,是全体人民特别是科技工作者辛勤劳动的成果。2000年以来,中国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以年均近20%的速度增长。2017年,中国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1.76万亿人民币,仅次于美国,位居全球第二,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13%,已经接近经合组织国家平均水平。中国有2613所高等学校,10.9万家各类研发机构,超过621万研发人员,2017年研发人员全时当量达403万人年,其中企业占77.3%。2017年,有113家中国企业进入“2017全球创新1000强”榜单,仅次于美国、日本,位居全球第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18年7月发布的“2018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中,中国由2016年的第22名升至第17名。2017年,中国专利申请369.8万件,授予专利权183.6万件;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38.2万件,同比增长14.2%,连续7年居世界首位;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数字,2017年中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达4.9万件,仅次于美国。有10家中国企业进入企业国际专利申请量前50位。美国前财政部长、著名经济学家拉里·萨默斯说:“你问我中国的技术进步来自哪里,它来自于那些从政府对基础科学巨额投资中受益的优秀企业家,来自于推崇卓越、注重科学和技术的教育制度。它们的领导地位就是这样产生的,而不是通过在一些美国公司持股产生的。”
(四)不应抹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巨大努力与成效
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上的态度是明确而坚定的,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不断强化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美国政府2016年以前的官方报告,也积极肯定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的成绩。中国美国商会所做的年度商务环境调查显示,其会员企业在华运营的主要挑战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已由2011年的第7位降低到2018年的第12位。近期美国政府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是有悖事实的,完全抹杀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巨大努力与成效。
中国建立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法律保护力度不断提高。中国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一套完备且高标准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走过了发达国家通常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完成的立法路程。目前已经建立了从法律、规划、政策到执行机构等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和管理的完整体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前总干事阿帕德·鲍格胥博士曾评价称,“这在知识产权发展史上是独一无二的”。2013年,中国修订了《商标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法定赔偿限额从5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保护力度大幅度提高。自2014年启动的《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工作,提出了加强专利权保护的相关建议措施,包括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完善证据规则、完善行政保护措施、加强网络环境下专利保护等。2017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明确市场混淆行为,拓宽对标识的保护范围,同时强化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1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该法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并明确规定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2014年,中国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自2009年以来,中国共设立了天津、南京、苏州、武汉、西安等16个知识产权法庭,有效提升了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水平。2013年至2017年,中国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813564件,审结781257件。2017年,中国法院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13480件,结案202970件,分别比上年增加46%和43%。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最多的国家。中国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2016年,中国法院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667件,同比上升25.6%(专栏3)。中国处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周期是全世界最短的之一,北京知识产权法庭平均为4个月。由于司法程序快捷,目前中国法院已被国际上视为知识产权诉讼较为可取的诉讼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双方当事人都是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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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积极主动的保护措施,行政执法力度持续加强。中国实施行政、司法双轨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仅可以寻求司法保护,还可以寻求行政保护。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构建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快速协同保护体系,建成了基本覆盖全国的“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网络。专利、商标、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了强有力的主动执法,有效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2011年11月,中国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成立了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29个部门参与的常态机制。2018年,中国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专利执法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承担,执法力量得到整合与加强。
中国日益加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外国企业在华创新提供了有效保障。国外来华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量从2012年的117464件增加到了2017年的135885件。来自国外的商标注册申请量从2013年的9.5万件增加到了2017年的14.2万件,同期存量商标到期续展申请量从1.4万件增加到了2.0万件。美国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不断改善,过去十年间中国使用外国技术支付的专利授权和使用费增长4倍,2017年为286亿美元,排名全球第四,其中为本国境内使用的外国技术支付费用的规模仅次于美国,排名全球第二。
美国企业因中国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获益丰厚。根据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统计,2016年中国向美国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79.6亿美元。中国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显示,2012-2016年,中国自美国引进版权近2.8万项。在商标方面,2002-2016年,美国在华申请转让商标5.8万余件,占中国商标转让申请总数4.54%。在文化方面,中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进口美国影片31部,给美国带来近6.5亿美元收入。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成效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肯定。2011年,中国海关被全球反假冒组织授予全球唯一的“反假冒最佳政府机构奖”。2012年,中国公安部经侦局被全球反假冒组织授予“2012年度全球反假冒执法部门最高贡献奖”。2011年5月9日,美国前总统奥巴马表示:“中方在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取得了良好进展。美方愿向中国和其他国家出口更多高科技产品,这符合双方的利益。”2018年2月,美国商会全球知识产权中心发布《2018年国际知识产权指数发展报告》,该报告分40个指标对全球范围内50个经济体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进行评价,中国位居第25位,较2017年上升2位。
(五)不应将中国政府鼓励企业走出去歪曲为一种推动企业通过并购获取先进技术的政府行为
中国政府鼓励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经济交流合作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随着中国企业经营能力提高,根据企业配置资源和开拓市场需要,越来越多企业开始自主向海外发展,这符合经济全球化潮流。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样,中国政府支持有实力、有条件的企业,在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的前提下,对外投资和拓展国际市场,政府为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便利化的服务。美国将中国政府支持企业走出去,判定为一种推动企业通过并购获取别国先进技术的政府行为,是缺乏事实依据的。
此外,中国对美直接投资中,技术寻求型投资占比实际上很低。据美国企业研究所的统计,2005-2017年,中国企业在美232项直接投资中,仅有17项涉及高技术领域,其他大部分分布在房地产、金融以及服务业等领域。
(六)不应脱离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指责中国的补贴政策
中国认真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补贴政策的规则。补贴政策作为应对市场失灵和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的手段之一,被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普遍使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一直积极推进国内政策领域的合规性改革,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各项义务。
中国遵守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补贴的透明度原则,按照要求定期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措施的修订调整和实施情况。截至2018年1月,中国提交的通报已达上千份,涉及中央和地方补贴政策、农业、技术法规、标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等诸多领域。2016年7月,中国政府按照有关规则,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了2001-2014年地方补贴政策通报,涵盖19个省和3个计划单列市的100项地方补贴政策。2018年7月,又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了2015-2016年中央和地方补贴政策通报,地方补贴通报首次覆盖全部省级行政区域。
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推进产业政策的转型。2016年6月,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要求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新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支持措施,并逐步清理废除已有的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2017年1月,《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各部门制定外资政策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2018年6月,《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通知》要求,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各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各地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
中国农业市场化程度持续提高。2015年,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放开烟叶收购价格,标志着中国在农产品价格领域已完全取消了政府定价。2004年以来,在市场定价、自由流通的基础上,中国政府为维护农民基本生计,当市场严重供大于求、价格过度下跌时,对部分农产品实行托市收购制度。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大了对托市收购政策的改革力度,定价机制更加市场化(专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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