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记者 罗旭
40年前,伴随着改革开放这场新的伟大革命,党和人民作出重大政治决断——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40年来,乘着改革开放的东风,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职能不断充实、作用日益发挥。
回望40年,人民检察事业始终与改革开放同向,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同步,与法治中国建设同行,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取得了不平凡的成就,积累了弥足珍贵的工作经验。
全力筑牢检察事业发展的思想根基
人民检察制度发端于20世纪30年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检察事业在曲折中发展,既有开创性的初建,也遭遇过波折、削弱甚至被彻底砸烂。十年浩劫之后,人心思治、人心思法,党和人民认识到检察工作不仅一定要有,而且必不可少。
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决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同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办公。同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人民检察事业也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春天。
40年来,检察机关坚决向各个历史时期党的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推进检察工作思路、理念与时俱进。
——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讨论中,检察战线发出“政法战线也要冲破禁区”的强烈呼声;
——重建之初,最高检党组提出“党委领导、群众路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民主、加强专政、实现大治、促进四化”的工作方针;
——此后,从“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到“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到“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再到“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这些工作方针、总体要求一脉相承、接续创新,所体现的是党和国家法治建设理念与实践的发展进步。
40年来的实践证明,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检察队伍、解决检察实践中的问题,筑牢检察事业发展的思想根基,是人民检察院最根本的思想旗帜。
不断推进检察理论和体制机制创新
改革创新,是人民检察事业最根本的发展动力。
40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始终坚持改革创新,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力推进实践基础上的检察理论和体制机制创新,永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生机活力。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对批捕、起诉、立案的监督,加强对强制措施、死刑复核、强制医疗的监督;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对象由“审判活动”扩大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监督范围从对判决、裁定的监督扩大到对调解书、执行过程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监督方式也不断丰富。
40年来,我国检察制度的特色优势不断丰富发展,以独特的中国风范屹立于世界司法制度之林。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1982年颁布的宪法进一步确认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和地位。此后制定、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检察官法,包括最近刚刚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检察制度的发展完善提供了更为明确、更具特色、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检察机关深化检察体制改革,办成了一批多年想办而没有办成的事,检察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明显提升,赢得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好评。可以说,改革开放40年,是全国检察机关锐意进取、改革创新的开拓史。
始终坚持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
40年前的6月1日,最高检恢复重建大会召开,参加会议的只有18人。时任检察长黄火青曾风趣地说:“我们是18个人,十八罗汉。”这“十八罗汉”,就是人民检察事业浴火重生的传承。
40年检察发展史,也是几代检察人薪火相传、接续创业的奋斗史。各级检察机关持之以恒提升队伍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涌现出一大批忠于职守、无私奉献、公正执法、勇于创新的先进典型。40年来,人民检察队伍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办案,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重要贡献。
今天,全国检察人员已达21.7万人。这是1995年检察官法颁布实施,检察队伍管理走上了法治化轨道之后,在实践中锻造出来的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队伍。实践已经证明而且还在不断证明,始终坚持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是人民检察事业发展壮大最根本的组织保障。
40年检察实践积累的宝贵经验,是检察工作必须始终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全体检察人最为可贵的精神财富。今天,接力棒已经交到新一代检察人手上,唯有接续奋斗才能不负党和人民重托。全国检察机关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不忘初心、砥砺前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全面发展进步,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新贡献。
(光明日报记者 罗旭)
《光明日报》( 2018年11月29日 06版)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