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
在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探索中,我们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等重要原则的认识有了深化和发展。
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科学总结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实践探索和基本经验,从理论上深刻回答了长期困扰和束缚人们思想的许多重大问题。邓小平同志说,姓“社”姓“资”的问题,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同志对社会主义作出了科学的定义,纠正我们以往将计划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的错误认识。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认中国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是党在社会主义理论问题上的新突破。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正式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理论上的认识飞跃。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创造性地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又一次新突破,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
除了计划和市场的关系外,改革开放使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也发生了改变。在改革开放以前,公有制一统天下,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形成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共有经济的必要补充。党中央正式肯定了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1979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3年国家经委宣布对中外合资企业进一步放宽政策,提供方便和优惠。在中央政策的推动下,“三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陆续出现。这就打破了单一经济形式,逐步形成了以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为主导、其他经济形式为补充,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经济模式。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强调,必须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把混合所有制经济看作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在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上,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拓宽居民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渠道。”这和传统上理解“多劳多得”的按劳分配原则相比又有了新的涵义。
我们以往认为,公有制、计划经济、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三条重要原则,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实践的发展,我们对这三条基本原则的认识都有了重大丰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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