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师范大学基地研究员 刘舒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是,到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时,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到二〇三五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这一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中国方案,是不断迈向“中国之治”更高境界的集中体现,必将为人类制度文明贡献新的中国智慧。准确理解这一中国方案,必须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实践中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全面助力制度优势向治理效能的转化。
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经国序民,正其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带领人民不断探索实践,不断改革创新,逐步确立并巩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政体、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这些制度根植于中华民族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充分吸收借鉴了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历经长期实践检验,越来越显现出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总体来说,这些显著优势体现在党的领导、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各个方面,贯穿治国理政的全过程。其中,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发挥的根本保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保持政治稳定,才能成功应对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克服无数艰难险阻,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稳步前进。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能够推动当代中国的发展和进步,通过坚持和完善制度和制度体系能够确保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个整体,体现了根本方向和实现路径的有机统一,表明我们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个方向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坚定决心。只有扎根本国土壤、汲取充沛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在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立足于新时代,立足于本国国情,尊重制度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演化的客观规律,充分认识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与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的密切关系,不能指望搬来一座“飞来峰”。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种全新的政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要创新,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政治发展规律的深刻洞察。另一方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要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从而提高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切实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两者相辅相成。国家治理体系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而国家治理能力则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首先要处理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之间的关系。治理国家必须依靠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因为制度是起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作用的,如果没有好的治理能力,再好的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因此,要依靠不断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来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实现两者同步发展和相互促进。其次,要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制度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带动全党全社会自觉尊崇制度、严格执行制度、坚决维护制度。最后,要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我们要创造条件使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通过有效监督确保制度执行,使制度优势源源不断地转化为治理效能,从而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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