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也是党的中央文件首次将分配方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所有制形式并列,共同表述为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会议《决定》的第六部分指出,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四中全会《决定》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这一新论断、新概括也是我们党的一次重大理论创新,对于全党全国人民更加坚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成熟、更加稳固的制度支撑。
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制度的学说,经济制度是生产关系的总和。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三个方面构成: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产品如何分配。这其中,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最基本的、决定性的方面,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也是由社会生产组织方式、社会生产的交换方式、社会生产成果的分配方式等内容来综合体现的动态过程。这实际上表明了经济制度不仅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还包括社会生产成果的分配方式,以及如何体现经济社会发展不可回避的对公平与效率要求的合适的社会生产组织方式和交换方式等问题,也就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经济制度的原理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具体现实相结合,一直努力探索着适合中国国情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理论层面也一直进行着思考。由于在一个经济基础极为孱弱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我们既没有经验,也没有物质基础,因此在确立什么样的适合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上曾经走过一段弯路。
改革开放后,我们党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要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实际,改革同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充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此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不断予以深化。党的十四大明确我们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不仅保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转,而且推动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从党的十六大到十九大,我们一直强调要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
十九届四中全会站在历史的交汇点和我国经济社会向更高质量发展、我国社会制度趋向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关键时期,特别是党的十九大鲜明提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历史性变革,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我们党充分认识到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的历史现实。
在这个时期,我们仍然要牢牢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这个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最大程度地调动社会生产力和社会活力。因此,在坚持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力探索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同时,把社会生产成果的分配方式上升到基本经济制度层面。
这就是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多劳多得,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并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传统生产要素和新生的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
这既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体现社会公平正义,让改革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享,又能顺应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变革,通过更加合理更加科学的收入分配制度设计,可以最大程度地调动各种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更多的社会主体积极主动投身到国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
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进而建设现代化强国,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确方向的轨迹上,又必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必须以更加明确的制度保障,理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和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因此,《决定》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升为基本经济制度,就鲜明地昭示,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不仅可以有效结合,更是为了坚实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社会活力的最有效的社会生产组织方式和交换方式,让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实现良性互动。
所以说,所有制形式、分配方式和市场经济体制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成为“三位一体”的有机结合,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党和人民的伟大创造,是我们党的又一次重大的理论创新,其必将推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必将有力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艘航船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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