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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快评丨守卫“窨井盖”就是守护公共安全
2020年04月23日 10:18:13 来源:东方网 张涛

  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多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根据《意见》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可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4月22日《央视新闻》)

  “抓贼,抓贼!偷井盖的贼啊,多少人因为他们成了残废……”一首由雪村演唱的《抓贼》,唱出了人们对偷井盖行为的深恶痛绝。盗窃、破坏公共场所的窨井盖,不仅是损害公共财产的贼,更可能成为侵犯公共安全的凶手。尤其盗走公共交通道路上的井盖,无异于挖设陷阱,极易引发交通工具倾覆、行人跌落的悲剧。近年来窨井“吃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仅2017至2019年新闻媒体报道的此类事件就有70余件。

  窨井盖虽小却并非小事,守卫“窨井盖”就是守护公共安全。此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对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失职渎职犯罪相关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这有助于司法机关更有针对性地打击涉窨井盖的各类犯罪行为,纠正以往对这一类犯罪打击不够有力、罪名适用不够准确等问题。

  纵览这份《意见》,有三大亮点值得注意。一是“全覆盖”。两高一部首次就办理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作出系统规定,从窨井盖的生产、销售到建设、设计、施工,从盗窃、破坏窨井盖到管理者玩忽职守,意见对于相关领域全覆盖,确保实现全链条打击。按照法益优先保护顺序,将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放在首位,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作为兜底性罪名。但凡涉及窨井盖的相关犯罪,都将受到应有的刑罚,从而通过完善刑事责任追究机制,推动窨井盖问题的综合治理。

  其次是“补短板”。过去,司法机关更多关注的是打击盗窃、破坏窨井盖,对于收购盗窃所得的窨井盖、窨井盖管理人员失职渎职等犯罪打击不力。此前,一些偷井盖者被抓后,收购井盖的废品站经营者仅仅被处以治安拘留和罚款。窨井盖缺失致人坠落死亡后,有关部门和物业往往可以一赔了之,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交通设施的,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窨井盖管理者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应依据刑法追究相应责任。此次意见对这两点予以重申,有助于斩断盗窃、收购窨井盖的利益链条,强化有关部门的责任意识,推进窨井盖问题的综合治理。

  再就是“重衔接”。意见明确提出,完善涉窨井盖相关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涉窨井盖相关职责时,发现涉嫌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加强“两法衔接”,有利于节约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在第一时间发现和惩治涉窨井盖犯罪,形成有效打击和有力震慑。

标签: 责任编辑: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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