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原审被告人杨光毅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二审判决,改判杨光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8年10月,广西钦州灵山县年仅10岁的女童杨某某卖百香果回家途中,被杨光毅以残忍暴力手段强奸后死亡。一审法院判处杨光毅死刑,广西高院二审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二审改判引发各界关注,2020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调卷审查;其间,被害人母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指令广西高院再审。
再审改判被告人杨光毅死刑,判决“落地”,其意义值得好好解读。
首先,再审死刑判决,实现了被害人的正义。二审法院改判死缓的依据,是被告人杨光毅有自首情节。本案中,被告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被害人因此失去幼小的生命。仅因被告人自首改判死缓,被害人正义实现是不充分的。再审判决认定“杨光毅虽有自首情节,但结合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并据此判处其死刑,实现了被害人的正义。
其次,再审死刑判决,实现了司法与民心的“同频共振”。二审改判被告人死缓后,媒体的报道引发公众广泛关注。不少人对具体的法律条文也许并不熟悉,但这样的判决却与人们的公平正义观不相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所以二审判决有必要检视。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同频共振”建立在依法的前提下。公众关注推动了错案纠正,但整个纠错过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调卷审查、指令再审,广西高院再审后改判,都是在法律轨道上进行的;每一步的结果,都是司法机关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自主裁量后作出的。“同频共振”并非刻意追求,而是依法办案的必然结果。
再次,再审死刑判决向社会传递了一个信号,那就是司法机关对侵害未成年权益严重犯罪的高压态势。近年来,司法机关对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依法严惩。日前,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强调,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一般不得假释,认罪认罚从宽要依法从严控制,减刑要依法从严控制;对性质恶劣、危害重大者,该判处重刑乃至死刑要坚决依法判处,绝不姑息,绝不手软。本案被告人杨光毅被改判死刑,向社会传递了严惩侵害未成年权益严重犯罪的信号,对潜在犯罪人是一种警示。
最后要说的是,本案最终结果令人欣慰,但其间经历的反复却是有代价的:被害人亲属经受更长时间的煎熬,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等。事实上,同样情况在此前云南李昌奎案等案件中也曾出现。什么原因导致二审错判,如何避免类似案件发生,这些问题值得深刻思考。
(文丨特约评论员 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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