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话题一直受到热议。由于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电信诈骗、恶意骚扰、网络暴力等现象,仍在严重危害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迎新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她表示,我国关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建设虽在不断完善,但相对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还存在一些不足,亟待解决。
立法:有法可循,有“罚”可依
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为1.75亿,其中仅54.6%的未成年网民会有意识地避免在网上发布个人信息。
李迎新表示,“相较成年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更差,如个人信息频繁泄露,可能对其今后的成长造成持续影响”。
她告诉记者,目前,民法典、刑法和2020年10月首次亮相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均未专门规范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仅有两个相关条文,《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位阶相对较低,且主要保护不满14周岁的儿童,未涵盖整个未成年人群体。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也认为,对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特殊保护,应涵盖到18周岁以前的整个阶段。在他看来,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父母无法及时保护和监管,这一阶段往往也是个人信息被滥用或非法收集使用的高发期,需要法律的跟进和完善。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方禹介绍,我国《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在立法层面已经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比较抽象、概括,要充分发挥效力还需要进一步拓展和细化。
立法在跟进,执法也需匹配。上海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尹琳说:“法条与具体罚则不明确对应,法律的执行便得不到保障,导致目前违法成本过低。”
那么,惩罚标准如何确定?方禹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即利用高额罚款形成震慑效应。他进一步解释:如果只按照个人损失数额裁判赔偿,只能达到损失数额的数倍至十倍左右。而惩罚性赔偿会考虑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减损程度,比如社会信任机制、稳定机制等,所以会出现高于违法所得数百倍甚至数万倍的高额赔偿。
李迎新在《提案》中也建议,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网信等部门应依法查处网络空间违法违规获取、使用、买卖未成年个人信息的案件,严厉处罚相关组织和人员,切实提高其违法成本”。
底线:行业自律,制度“他律”
成年人尚且无法摆脱信息泄露之苦,何况是未成年人。如何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才有效?
方禹认为,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全生命周期”的保护。“信息的收集、存储、转移、披露、使用每个环节都可能出现问题,你不知道信息是在哪里被人窃取的。”
李迎新表示,大多数App在用户下载安装时都会提示是否允许读取手机通讯录、存储卡、相册等信息,如果用户选择不允许,要么不能使用该App,要么无法使用该App的完整功能,用户因而“被迫”点击同意,导致个人信息无法得到真正有效保护。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制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也深有同感:“未成年人的‘青少年上网模式’有时并未奏效,未成年人以成年人的身份上网,又或是他本人的身份无法有效识别。”
作为信息处理的“第一关口”,规范每一个信息收集机构的行为无疑是整个制度建设的首要任务。《提案》建议,要规范信息处理者行为,强化行业自律。
李迎新解释,工信、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整治信息处理者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违法违规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引导互联网行业制定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规范、行为准则等。
刘晓春则认为,现在的行业自律多是各做各的,“底线”各异,缺少统一标准,还需尽快形成可以落地的保护机制,为整个行业在制度上“画一条线”。
引导:防护有路,观念先行
法律制度可以令行禁止,但观念的转变并非一日之功。《提案》提出,要提升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准确把握个人信息保护范围,切实增强保护意识。同时鼓励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发挥优势,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提供帮助。
尹琳认为,社会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助推了相关案件的发生。首先,人们对于自己以及未成年人的信息保护不到位、不重视。其次,个人信息被利用后多存消极态度,心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想或不知维权。
那么,怎么维权?找谁维权?
方禹告诉记者,此类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一定有着庞大的受害群体,这种情况下可以利用集体诉讼制度,以此形成对违规企业的压力。据他介绍,集体诉讼机制目前已经成功引入到了最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
除此之外,去年由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指出,检察机关可运用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苑宁宁解释,“受害人可以将相关企业或个人非法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情况积极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利用公益诉讼的方式来降低受害人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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