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自从日本政府13日正式决定以海洋排放方式处置福岛核电站事故核污染水以来,国际社会尤其周边国家多次表达强烈愤慨。18日,日本政府就此事面向福岛当地相关人士召开政府说明会。这是政府自作出决定后,首次面向当地人士召开说明会。当地自治机构及相关团体发声怒批政府,并要求政府拿出消除负面评价的具体方案。
据日本民间环保团体此前统计,福岛县内59个市町村议会中,41个不赞成排核污染水入海的方案,25个表示强烈反对,16个要求日本政府慎重应对并提交相关意见书。截至2020年12月,该环保团体收集到45万份日本民众签名,反对将福岛核电站的核污染水排放入海。福岛县磐城市议会议员佐藤和良称,政府最大的问题是完全没有听从国民的声音。对此福岛县民众、渔业从业者、相关产业从业人员都表示反对,他认为这种日本政府单方面的强行决定是一种暴行。
那么,日本福岛核事故处理后废水一旦排海,将带来哪些问题?这些核污染水与各国核电厂正常运行液态流出物,又有何不同?为此总台央广记者郭淼专访了中国核能行业协会专家委常务副主任赵成昆。
有观点将日本福岛核事故处理后废水与各国核电厂正常运行液态流出物进行比较,赵成昆认为,二者没有可比性,虽然看起来排放的都是废水,但废水来源有着本质区别。
赵成昆认为:“这些废水来源不同。日本福岛核事故属于最高级别,七级核事故,反应堆的堆芯产生了熔化,放射性物质大量释放出来。福岛核事故废水来自于事故后注入熔融损毁堆芯的冷却水以及大量渗入反应堆的地下水和雨水,放射水平很高。核电厂正常运行产生的废水主要来源于工艺排水、化学排水、地面排水等,放射性水平低,而且经过处理后,严格遵守国家、国际通行标准的。”
赵成昆进一步解释说,日本福岛核事故处理后废水因包含熔融堆芯中存在的各种放射性核素,处理难度大。
赵成昆说:“像碘-129,还有其他裂变的一些产物,我们关注的大的种类就有60多种。特别是碘-129寿命都很长,毒性相对高。”
日方目前对福岛核事故废水的处理主要是通过2012年开发的多核素处理系统(ALPS)过滤除氚以外的其他核素。但赵成昆说,无论是日本负责福岛核事故废水处理研究的“ALPS小组委员会”发布的报告,还是日本福岛核事故废水处理实施主体东京电力公司的公开数据都显示,处理效果未达到预期,过滤后污水中碘-129等核素活度浓度超标情况曾多次出现。
“2020年2月10日,日本负责福岛核事故废水处理研究的‘ALPS小组委员会’发布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经多核素处理系统(ALPS)处理后仍有73%的废水超过日本排放标准。另据东京电力公司公布的数据,ALPS运行至今多次出现过滤后废水中碘-129等核素活度浓度依然超标情况,效果未达到预期。由此可见,即使技术上可行,工程上也不一定能完全实现并保持长期稳定运行。”赵成昆说。
东京电力公司在核电安全运行方面屡屡失信,在福岛事故发生前后均有隐瞒虚报和篡改信息的前科。2007年,东京电力公司承认自1977年起在福岛第一、第二核电站等199次例行检查中篡改检测数据,隐瞒反应堆故障。福岛核事故后续处置过程中,公司基于种种理由应对迟缓。多位专家认为,经过处理后的废水是不是真的可以达到排放标准,恐怕要打个问号。
记者注意到,福岛核事故废水处置不只有排入海洋一种形式。日本对废水处置方案曾提出过氢气释放、地层注入、地下掩埋、蒸汽释放和海洋排放等五种选择。地层注入和地下掩埋是在日本本国领土范围内处置,对其他国家没有影响,经济成本高;蒸汽释放会产生固体废物,需要进一步处理处置,经济成本相对较高,二次废物会影响日本本国环境。日本在未与国际社会和利益攸关方协商一致,未穷尽所有可实施手段的情况下,出于本国私利,仅以储罐空间受限为由,选择经济代价最小的海洋排放方案,单方面作出排海决定。赵成昆说,这是本该由自身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全人类,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开了一个很不好的先例。
赵成昆说:“日本还不能给世界一个足够的信心,日本在此事处理上的表现封闭,不够透明,缺少公开。”
国际上,《核安全公约》和《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都规定,放射性污染的最终处置责任应由污染者承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日本理应本着对本国民众和国际社会负责的态度,采取审慎措施,在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和监督下,选择最优方式处置核事故处理后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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