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听一位学术大家作报告。他无意中比较了两个单位:一个单位做事总是中规中矩,而另一个单位做事比较灵活,善于变通。结果呢,在现实中往往是前者吃亏。一次上级部门开展是否存在“乱收费”的专项检查,先让各单位自查。前一单位在《自查报告》中如实地承认自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乱收费”,并表示一定自我纠正,结果招来为期6个月的“乱收费”专项整治活动,使得他们叫苦连天。而另一单位在《自查报告》中却说:我单位不存在“乱收费”,只是“收费乱了点”。结果这家单位绕过了这次专项整治。
我不关注此事是真是假。我关注的是:类似的现象在现实中是否存在。
我们知道,“乱收费”与“收费乱了点”其实区别不大,都属必须清理的现象。但由于某个专项活动是针对“乱收费”,而不是“收费乱了点”。你只要说我不是“乱收费”,只是“收费乱了点”,命运就不同了。
这种显然不正常的“游戏”居然还有一定的市场。在现实中,当法律约束、规制和整治某一行为及现象时,被整治单位往往发明一种“变通”的提法,以求规避法律的约束:
——当年某市为加大力度整治“中国式过马路”行为,严查行人乱闯红灯,规定“违者须穿绿马甲、戴绿帽子协助交警执法……”这种“罚岗”由于巨大的声誉压力比一般的罚款处罚还要严厉得多,但它被称为“执法体验”而逃避了受行政处罚法的约束。
——行政指导作为行政机关的执法手段,其最大的特点就是不具有强制性。它是行政机关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信息和引导的服务性行为。但有的行政机关以“行政指导”为名,推行“行政强制”之实,结果在理论上把行政指导分为“不具有强制性的指导”与“具有强制性的指导”。我们真想不明白: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行为怎么可能是“行政指导”?
——行政许可法刚实施的时候,国务院布置了清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工作。这项工作旨在清除大量的不合法许可审批项目。结果,在理论上马上出现“许可性审批”与“非许可性审批”两个概念,不少地方将自己的审批项目塞进“非许可性审批”以求保留下来。这种做法后来得到国务院的纠正。
——按理说,“许可”就是许可,必须先“许”后“做”,它是个事先审批行为;“备案”就是备案,行为人行为无须事先审批,只是参加信息登记,让有权机关掌握信息和事后监督而已。结果,我们又发明了“许可性备案”与“登记性备案”、“审批性备案”与“非审批性备案”……
这种对正规“名称”的“变通”,会严重破坏我们的法律秩序和理论逻辑,不应当容忍,更不应当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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