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不仅要看人民有没有投票权,更要看人民有没有广泛参与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只有竞选时聆听天花乱坠的口号、竞选后就毫无发言权,只有拉票时受宠、选举后就被冷落,这样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人民有没有广泛参与权,体现着民主的质量和成色。在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既实现了丰富多样的民主选举,更实现了最广大人民的广泛持续参与,确保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真正得到落实。
切实维护民主选举权利。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保障并不断发展人民的民主选举权利,使人民的民主选举权利更加真实有效。我国宪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选举制度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完善,制度化、规范化程度越来越高,促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提升。在5年一次的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全国10亿多选民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产生200多万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组成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除了依法选举人大代表,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实行民主选举,由村(居)民选举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广大人民群众热情高涨地参与自己所在基层的选举,创造了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选举实践。从这些实践中可以看出,我国的民主选举是广泛的、平等的,真实反映了选民的意愿。
推动人民依法有序政治参与不断扩大。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有完整的制度程序,又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有效保证人民的期盼、希望和诉求有地方说、说了有人听、听了有反馈。在中国,人民参与民主的意愿不断增强,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人民既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又参与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既参与国家发展顶层设计的意见建议征询,又参与地方公共事务治理。大到国家立法、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预算及其执行监督等,小到物业管理、小区建设等,人民都能切切实实地参与其中。人民的民主参与广泛持续、不断扩大,民主实践深深融入人们的工作和生产生活,人民当家作主的价值理念扎根中国大地,并成为实实在在的制度形态、治理机制和生活方式,推动民主蔚然成风、社会充满活力。
从制度上保障民主选举和民主参与有机统一。人民参与民主实践越广泛、意愿表达越充分,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就越真实。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包括普遍的民主选举,而且包括最广大人民对于公共事务的广泛持续参与,从制度上、机制上保障人民既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又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人民当家作主更好体现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例如,在基层群众自治中,人民不仅积极参与民主选举,而且创造了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论坛、民主恳谈会、民主听证会等民主参与形式。民主选举和民主参与相结合,贯穿人民当家作主的全过程,使人民更全面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更有效地实现和维护切身利益,更充分地感受到当家作主的自豪和尊严。
(作者为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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