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传人、物传人”并存的特征,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作为人口大省和交通枢纽,河南省的疫情防控面临着极大压力。如何提高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水平,筑牢疫情防控“第一道防线”?河南省在疫情防控实践中突出强调“依法防控”。
3月24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严格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常态化疫情防控秩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了单位和公民个人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有关事宜,共有十条具体内容。
河南法检公三机关为何出台《通告》?单位和公民应履行哪些法律义务,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法治日报》记者对《通告》相关起草人进行了采访。
聚焦疫情防控常态化
“新型冠状病毒威胁每个人的健康,疫情面前没有旁观者,谁也不是局外人。”河南省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处相关负责人说,积极参与、支持、配合疫情防控,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和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通告》突出依法防控、常态化防疫,这也是落实省委的要求。”该负责人介绍说,1月29日,河南省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十一次专题会议明确提出,要本着关爱群众、防止疫情扩散,对相关法律法规认真研究,明确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公民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强化公民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提高常态化疫情防控水平。
按照省委部署要求,省委政法委牵头组织省法检公三机关起草《通告》,经征求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卫健委等部门意见并反复修改后,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会签发布,增强了在执法、司法环节的可操作性。
“常态化防控已经成为当前工作的主要特点。《通告》聚焦疫情防控的常态化,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单位和公民日常如何参与、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列明了相关的法律义务。”该负责人介绍说,《通告》第一条明确规定,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和社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承担参与、支持、配合疫情防控法律义务,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不得妨碍、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不得实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严禁泄露个人隐私
针对一些人担心个人隐私在疫情防控中被泄露的问题,参与起草的河南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态度明确:“不必有这种担心,《通告》规定具体明确。”
《通告》规定,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均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拖延提供疫情防控必需的情况和信息,亦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侵犯他人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隐私,严禁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非法买卖、提供、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严禁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
《通告》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发展或者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不得谎报疫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阻挠有关部门、单位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
《通告》明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相关疫情防控法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
条文均有法律依据
“《通告》条文都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均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内容,没有提出新的要求。”参与起草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说,《通告》对刑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9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中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内容进行了梳理归纳,对单位和公民个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态势下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承担的义务和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一是明确了单位和公民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和社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服从指挥,自觉接受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做好自我防护,出现特定症状时及时报告并接受隔离、治疗等措施;及时报告确诊及疑似病例的相关信息;按照规定协助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新冠病人、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的生活需要。
二是明确了单位和公民个人不得实施的行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确诊或疑似病例相关信息;不得损害新冠病人、病毒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拒不提供或拖延报告疫情防控必需的情况和信息;不得侵犯他人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他人个人隐私;不得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不得谎报疫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不得阻挠有关部门、单位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不得违反有关市场管理、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
三是明确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对《通告》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齐心协力,依法有序防控疫情,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河南省委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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