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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加大消费者维权难度 网络平台格式条款惹争议
2022年05月12日 08:45:05 来源:新华网 记者 杨召奎 周倩

  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平台App用户协议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防线。然而一些网络平台通过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诉讼法院的权利等,变相加大消费者维权难度;另一方面,一些消费者未仔细阅读App用户协议,没有做到适度、理性消费。

  一些平台通过格式条款变相加大消费者维权难度,加重其维权成本

  “涉案金额总共没多少钱,我打个官司还要跑外地”

  “涉案金额总共没多少钱,我打个官司还要跑外地,这不是变相增加我的维权成本吗?”近日,广东省梅州市王先生对记者说,“我正常维权,凭啥只能去被告所在地打官司?”

  去年11月,王先生在某电商平台购买北京一家商贸公司的产品后与该公司发生争议。该电商平台的服务条款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只能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先生认为这一条款不合理,于是决定“较真”,先打管辖争议的官司。

  针对王先生一案,今年1月,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该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排除了合同履行地等可供相对方选择的其他法院管辖的权利,在方便电商平台以及平台内商家诉讼的同时,加重了买家的维权成本。因此,该服务协议中的管辖条款应认定无效。

  王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不少平台的服务协议将经营者所在地法院约定为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还有的经营者则通过格式条款单方规定协商不成交由经营者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排除了消费者选择诉讼的权利。有的经营者甚至约定发生争议需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该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最低为6100元。

  4月2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新”消费领域投诉情况专题报告》也指出,一些网络平台通过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诉讼法院的权利等,变相加大消费者维权难度,加重其维权成本。

  “消费者可以选择包括原告住所地在内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进行起诉,从而避免异地维权产生交通、食宿等费用。但一些格式条款以经营者单方意思表示作出规定,并未全面列项让消费者选择,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双方协商,且消费者不同意将无法进行注册和使用,此类格式条款以约定管辖为名,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负担,应属无效。”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认为,网络平台经营者应自觉强化格式条款的合规管理,公平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显著提示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杜绝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

  “App上购买虚拟产品不能退”条款有效吗?

  鉴于行业惯例及监管规定,格式条款内容不违背虚拟商品兑换领域的通常做法的,应属有效

  北京一男子刘某因想退回其在某相亲交友App上购买虚拟“玫瑰”所花费的6元诉至法院。刘某认为,该App用户协议中的格式条款排除了其取回押金或预付费的权利,因此诉请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并退回其支付的6元。近日,北京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刘某下载注册成为某相亲交友App的用户。在该App内,刘某可通过文字交流、语音聊天、直播视频互动等方式实现与陌生人恋爱、交友的目的。用户可以通过充值获得平台内的虚拟货币——“玫瑰”,来兑换平台上诸如“添加心仪对象为好友”等权益,也可以用来购买虚拟礼物送给心仪对象,但不能直接赠送他人。于是刘某花费6元购买了60支虚拟“玫瑰”,平台同时又赠送了几十支玫瑰,随后其在该App上进行了时长为6分25秒的相亲。

  使用中刘某发现,该App提供的多项交友服务均需要充值才可以获得,而自己购买的60支“玫瑰”也未创造任何价值。同时,刘某认为,App用户协议中“您知晓并同意,玫瑰一经购买成功,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兑换为法定货币,且公司不予退款……”这一条款排除了其取回押金或预付费的权利。刘某将该App平台诉至法院。

  庭审中,该App的运营者认为,虚拟“玫瑰”是用户在平台上进行消费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属于虚拟货币而非刘某所称的“押金”。其他平台也有类似条款,相关约定条款在行业内很普遍。

  经查,运营方对条款内容进行了字体加粗加黑提醒设置,相应内容亦不违背虚拟商品兑换领域的通常做法,不存在损害刘某合法权益的情形。法院认为,该条款不存在无效的情形,且刘某交纳的6元也并非押金,而是为了购买虚拟礼物“玫瑰”进行的付款。根据用户协议,刘某要求退还的要求违反了约定。最终,北京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刘某的上诉请求。

  法官提醒,目前,社交、游戏等网络平台通常会提供称呼不一但本质相同的“虚拟货币”,用于在平台内打赏、消费、赠予或兑换其他权益、服务等,且行业惯例为充值成功后不予退款,原因之一就在于避免不法分子及犯罪集团将网络平台的虚拟货币反向兑换为法定货币来达到洗钱的不法目的。

  鉴于此种行业惯例及监管规定,游戏、社交等网络平台用户在充值虚拟货币、虚拟商品或任何平台服务时,尽可能耐心阅读平台相关协议条款,尤其是平台通过字体加粗加黑特别提醒的内容,对标的物的法律属性、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及事后的责任承担均有所了解后再进行充值,务必做到适度、理性消费。

标签:争议;条款;消费者维权 责任编辑: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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