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民政总署
法制日报3月17日报道,澳门特区政府行政会近日完成讨论《设立市政署》法律草案。政府将向立法会提案,建议在明年1月1日起生效。按照这份草案,澳门特区拟成立“市政署”,以取代目前民政总署的职能。
根据澳门基本法第95条和第96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可设立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并从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中产生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特区政府成立后,成立了“开展设立市政机构的研究小组",就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开展研究工作。
特区政府经过深入研究有关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的立法原意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后,明确了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的必要性和适当时机,并于2017年1月25日至2017年11月23日期间进行了公开咨询。咨询中绝大部分意见均赞成和支持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因此,特区政府制定了《设立市政署》法律草案。
法案旨在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设立非政权性市政机构,并规定其名称及性质、受政府委托履行的职责、其所设机关的职权和组成、成员产生方式、财政及财产的监察机制以及保障民政总署人员的既得权利及其法律状况等事项。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市政机构的名称及性质、市政署的职责设置、对市政署的监督、市政署的组织架构、市政署成员的产生方式及民政总署人员的安排等六大方面。
法案建议,将市政机构定名为“市政署”。同时,市政署为澳门基本法所指的非政权性的市政机构,为具有法律人格、行政、财政及财产自治权的公务法人。
关于市政署的职责设置,法案建议市政署基本保留民政总署现有职责和增加其他有助促进社区和谐、加强与居民的联系、满足民生需要的职责,并应特区政府要求或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向特区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同时,为完善民生服务和优化咨询体系,未来市政署的职责将着重于协助落实跨部门公共服务的实施机制,以及透过多种途径建立与居民、社区沟通及意见交换的渠道。
对市政署的监督,法案建议订明行政长官是监督实体,并可将监督权授予政府主要官员,使监督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及时性;同时,亦明确监督权的具体内容,以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关于市政署的组织架构,法案建议市政署下设市政管理委员会及市政咨询委员会,负责执行澳门基本法第95条规定的市政机构的两大职权,即“提供服务"及“咨询意见"。市政管理委员会为市政署的管理机关,具职权领导市政署所有工作,负责对市政署为居民提供文化、康乐、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服务作出决议,并确保有关决议的执行。而市政咨询委员会则为市政署的咨询机关,负责就有关事务提供咨询意见。
对于市政署成员的产生方式,法案建议市政管理委员会由不多于8名成员组成,市政咨询委员会则由不多于25名成员组成。两个委员会的成员皆由行政长官在具有服务社会、服务市民的热忱和履历,且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的合资格人士中委任。其中,建议市政管理委员会成员从具备公共管理经验和能力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委任;市政咨询委员会成员则从具备市政范畴的社区与基层服务经验或足够的专业和服务能力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委任。
关于民政总署人员的安排,法案规定保障民政总署人员的既得权利及其法律状况,包括原有的薪俸和福利待遇不得因转入市政署而减少,从而实现民政总署职能和人员的平稳过渡。
(原题为《澳门拟立法设立“市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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