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19日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有关司法复核案判决发表谈话如下:
11月18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作出一项判决,其中裁定香港《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部分条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关条款无效。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表示严重关切。我们认为,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和决定,任何其他机关都无权作出判断和决定。根据香港基本法第8条的规定,包括《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在内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已经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因此,该条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有关判决的内容严重削弱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应有的管治权,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规定。我们正在研究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 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杨光19日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庭有关《禁止蒙面规例》司法复核案判决发表谈话,对该判决产生的严重负面社会影响表示强烈关注。
杨光表示,香港现行的《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经过1997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确认符合基本法,并采纳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这表明该条例的全部规定都符合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依据该条例制定《禁止蒙面规例》,即为依照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履行职权。该规例实施以来对止暴制乱发挥了积极作用。高等法院原讼庭判决《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赋予行政长官在某些情况下制定有关规例的规定不符合基本法,并裁决《禁止蒙面规例》的主要内容不符合相称性标准,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将产生严重负面社会政治影响。我们将密切关注此案的后续发展。希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基本法履行职责,共同承担止暴制乱、恢复秩序的责任。
新华社香港11月19日电 就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11月18日判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部分条款违反基本法,新华社记者采访了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我们注意到,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在11月18日作出的一项判决中,裁定《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的部分条款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港澳办发言人分别发表谈话,对此表示严重关切或强烈关注。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4)条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规定和基本法第158(1)条关于“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对香港本地法律是否抵触基本法的最终判断权,毫无疑问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终审法院早在有关案件的判决中就已认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载于基本法,属于一般性和不受约制的权力。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确认《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不抵触基本法,并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相关权力时,应当尊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我们相信,面对止暴制乱、恢复秩序这一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香港社会各界一定会全力支持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依法施政、积极作为,全力支持香港警方严正执法,全力支持香港司法机构依法惩治暴力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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