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刘茸)全国人大常委会今日起二度审议反家暴法草案。在下午的分组讨论上,不少委员都提出,应当将性暴力纳入家庭暴力的定义范畴。
董中原委员认为,二审稿草案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仍旧不够具体。他列出九项应当纳入家暴定义的内容,其中包括非法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侮辱诽谤及宣扬隐私、隐匿损毁财产等等,其中三次提及涉性暴力,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对配偶的性暴力、其他侵害性权利的行为。
“现在的草案对家暴行为只有概括性描述,没有具体列举,解释过于原则和笼统,”他认为,“不利于职能部门甄别、界定什么是家暴,不利于有关司法和执法机构裁量权的行使,也不利于家暴受害人了解哪些情况属于家暴行为。”
吕薇委员则认为,可以不明确列举性侵害,但将其作为身体侵害的一种,在定义列举中指明“身体、精神、性侵害等行为”。张健委员也提出,性暴力问题目前反映强烈,虽然其他法律中已经包含这个内容,但对婚内强奸和家庭内强奸始终很难限制。
陈竺副委员长则表示,自己以前也考虑过性暴力入法的问题,但是“在我们国家不太好适用,一定意义上可以与身体伤害互相借用”。
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则认为,是否加入性暴力是一个关键问题:“性暴力不同于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第一,侵害的客体不同;第二,侵害的后果不同;第三,性暴力是目前一些试点法院判决家庭暴力严重程度的重要指标,如果没有这样的话,法院工作没法进;第四,性暴力是妇女以暴制暴的最主要的原因。”
王明雯委员持类似观点,她认为,我国传统观念对性暴力羞于启齿,但实际上形势和政府部门和学者的调研数据相比较还更加严峻。“据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统计,从2008年到2013年媒体报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有70例是性侵害,49例的侵害者是监护人,其中生父母实施的是28例,继父养父实施的是21例。”
她指出,现在的保护难点是伴侣之间的性暴力。联合国《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说,“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所有“由家庭成员对家庭中的妇女施加的以性别为基础的肉体上的、精神上的以及性的侵害行为”,而世界上大多数有家暴专门立法的国家也采取了较为宽泛的家庭暴力定义,明确纳入性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二审稿有很多进步,但未将性暴力纳入其中是一个遗憾。如果我们能够在家庭暴力的类型中将性暴力纳入其中,我觉得,可以更好地发挥法律的指引和教育功能,从而更好地预防性暴力的发生。”她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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