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办多张储值卡遭商家"跑路"有人一年损失万元
如今,很多人手头都会有几张储值卡,涉及餐饮、理发、洗车等等。但办理了储值卡后,门店关门或改头换面的情形也开始越来越多地出现。一旦遭遇商家跑路,消费者维权则很难,预存的钱款也很难追回。
案例一2000元储值卡就用了一次餐馆消失
2015年4月1日,刘女士在西安南大街天阅酒店二楼的盐帮情餐馆办了一张储值卡,充了2000元,当日吃饭消费了900多元。当年10月,她和朋友再次去这家餐厅吃饭时,餐厅在装修,到了年底,该餐厅就不在了,储值卡上的预约电话无法拨通,酒店方称也不知道该餐馆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记者拨打刘女士储值卡背面的该餐馆预约电话,但提示欠费停机。在一个网页中,记者找到该餐馆的一个手机联系人,但对方表示他已在2015年4月离职,知道该餐馆已不在南大街开店,但是否搬到别处并不知情,从业期间也并未听说有连锁店。
“他们是偷着跑的。”南大街天阅酒店工作人员称,餐馆租用酒店的地方,未打招呼撤离后,酒店方也联系不到饭店的负责人了。
案例二鲜奶吧人去楼空会员预付费打水漂
孙先生家住西安市未央区长安易居小区。2014年他在小区北门口的“鲜奶吧”办了一张200元预付卡,2015年5月,该店面突然人去楼空。据了解,不仅孙先生,很多人都在此办了预付卡,有的几百,有的几千,而且该店面转手过两次,消费者只能联系到第一任老板,该老板称最后一任老板的电话停机了。孙先生联系到“鲜奶吧”总部,但总部也称无法联系到消失的老板。
“鲜奶吧”总部、陕西宜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售后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称,他们是一家品牌授权管理公司,每家连锁店都是一个个体经营户,总公司提供技术、代买设备,连锁店一次性缴纳技术转让费,以后每年缴纳管理费,具体经营由连锁店负责。上述连锁店是2012年和他们签的合同,合同有效期两年,过期后并未续签,老板就将店面转让给一位姓谢的先生,谢先生又转让了一次,转让后并没有在公司备案,所以公司没有最后一任老板的联系方式。公司负责人称,事发后,总公司多方联系,但并未联系到当事人。他们应在合同到期时就和店面联系及时备案,出现这种问题是他们监管不力。根据经验,一般每家连锁店的预付款都在1万-2万元,但会员资料都在店内,总公司并不掌握。
案例三洗车店换老板后不认之前的充值卡
2015年9月,十多位车主在西安市丰禾路“Lifecar”汽车美容中心讨公道,他们手里拿着之前办的洗车卡,卡上写的也是“Lifecar洗车卡”,但洗车店称这是之前老板给办的,无法继续在该店使用。
车主冯女士说,她数年前就在该洗车店办卡洗车,这家店原名龟博士汽车美容中心,是陕西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旗下的洗车行,去年更名为“Life-car”,当时洗车店表示之前的洗车卡充值后可继续使用,充值卡550元起步。2015年8月,不少来洗车的车主们发现店面正在装修,等到9月初重新开门后,他们再去洗车时,却被告知换老板了,原来的洗车卡无法继续使用。
洗车店店面负责人刘先生说,他们和陕西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了合同,租了这家洗车行,对于原老板的情况并不清楚,他们只能对这些车主的充值卡信息先进行登记。
记者调查随机问10人9人曾遇办卡后商家跑路
类似遭遇是否具有普遍性呢?记者随机调查了10人,其中9人称有过办卡后商家“跑路”遭遇。
家住科技二路的王女士就是一个典型,2014年11月,她在相邻小区门口一“鲜奶吧”给会员卡充了1000元,只用了一次花了20多元后,店老板就关门停业不知去向。王女士联系“鲜奶吧”总部、陕西宜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方表示会积极处理。几天后,公司向部分会员说明了关门情况,王女士才知道还有至少几十人与她遭遇相同,但从那以后,无论是该管理有限公司还是警方,都再无消息。
对王女士来说,2014年似乎特别不顺,先是手中的一张理发卡商家“跑路”,继而是鲜奶吧“跑路”,而后一张内有数千元储值的美容卡门店人去楼空,再后来,充值数千元在一家瑜伽班办的瑜伽、魔术课,店方也不知所踪。“一年里损失快上万了,报警没下文,商家找不到,人们的信用都去哪了?”王女士郁闷地说。
商家分析消费者办储值卡多为享受折扣
既然预付储值卡容易出现问题,为何消费者仍乐此不疲地办卡呢?
城南一家理发店的老板刘女士分析,首先,商家利用办理预付卡时推出的优惠吸引顾客。“对商家来说,发行储值卡能先抓住一批客源,让自己的消费群体稳定下来。”收来的预付费对于商家资金周转也有好处。消费者则会有贪便宜心理,商家推出储值卡必然伴随打折优惠活动,顾客受利益诱惑而出手。
刘女士说,预付卡出现问题,可分为主客观两方面。有些商家因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到期或其他原因,没有继续干下去的打算,但并未将该情况告知消费者;有些商家花较低的费用开新店并发行预付卡,等到资金收取一定数量后“跑路”;“还有一些是因为商家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入不敷出,致店面倒闭。”
律师:应切实做好商家资金监管
经常处理此类消费纠纷的张律师称,要从根本上解决消费储值卡乱象,需要有关方面切实做好资金监管和商家合法信用经营的监管。首先,要为销售储值卡的企业设定较高准入门槛;二是销售储值卡者必须向相关部门交纳保证金;三是可考虑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完善资金监管,只有商家提供了服务才能获得相应报酬。“应该有行业或者地方法规来规范该领域,如果商家违背信用跑路而需承担较高的成本,那该类现象当可有大幅改观。”
张律师表示,消费者首先要客服盲目心理,不要贪图小便宜。另外要对发卡店面或企业进行深入了解,对其背景、信誉度等有充分的认识,尽量避免受骗上当。
警方从立案到侦破都有难度
在盐帮情餐馆办卡的刘女士发现餐馆消失后,曾到派出所报案,但警方认为此事属经济纠纷,无法立案。
记者注意到,在媒体所报道的多起商家消失事件中,鲜有公安部门直接介入进而很快找到商家,帮消费者讨回公道的现象。作为消费者,似乎只能不了了之,也很少有人有精力对商家的“消失”紧追不舍。消费者自认倒霉,警方不再追究,包括连锁企业在内的商家背后的公司,依然该咋样还咋样。
警方是否应该立案调查此类事件?西安市公安局一位不愿具名的民警表示,类似事件的发生往往难有证据证明商家就是故意恶意诈骗消费者,而消费者又往往因为损失较小而不予报案,案值过低及定性问题也造成该类案件从立案到侦破都有一定难度。
工商部门一些商户违法成本低所以肆无忌惮
记者了解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业务,并对基于资格合法与否而衍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现象进行监督核查,要求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否则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但这些限制仅对规模型企业和公司起作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名工商所长表示,一些中小型企业、个体户,由于违法成本较低,并不害怕这些限制,“一些个体户开设的门店出现这种跑路现象,往往是由于经营不善,入不敷出,所以他们跑路后很可能不再进入市场,所以肆无忌惮。”这名所长表示,如果商家真的存在突击办理储值卡圈钱,并恶意跑路构成诈骗,就属于公安部门规范的事情,工商部门难以对这些商家起到限制作用。
商务部门小型商家发卡行为未报备不能监控
2012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2015年7月,商务部发布通知对该办法的修订意见稿征求意见。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指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相应等级的商务部门申请备案,提交相关证件资料。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应建立健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发卡企业违反备案、发卡协议签订及告知义务等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但办法并未具体提及商家“跑路”的法律责任。
“我们没有专业的执法队伍,无法行使强制执法权。”就此,西安市商务局一名部门负责人表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主要针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较为有约束,而那些小型的理发店、餐饮店、健身机构及零售店,自行发售一些储值卡,并未向商务部门报备,所以这些机构的发卡行为并不在商务部门监控范围内。
官方行动我省开展商业预付卡专项整治
据了解,3月14日起,陕西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商业预付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宾馆、酒店、餐饮、商场、超市、医疗服务机构、美容美发店、洗衣店、洗车行、健身、家政等行业销售商业预付卡业务的经营主体和消费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
依法查处无照无证销售商业预付卡等违法行为;对商业预付卡购卡章程、协议、合同中存在的故意减轻或逃避经营主体应承担的责任,限制消费者权益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规范;以虚假说明、欺骗性的销售诱导、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自行设定商业预付卡使用门槛,限制消费者正常消费的行为;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关门歇业、易主、变更经营地址等情形,不能继续提供服务,未提前告知持卡消费者,也未能妥善处理善后工作等行为。
对发现的经营主体利用发行商业预付卡进行变相融资、集资甚至诈骗的,工商也将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及时移交案件线索。记者杨德合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