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25日电(记者梁建强)“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中国公益总会”“国际食品包装协会”……一个个多么“高大上”的名称。当203家离岸、“山寨”社团被公开曝光,着实让很多人吃了一惊。
看似威风凛凛,实质未在我国民政部门合法登记;个别协会,甚至10年前已被通报,至今却仍在通过发展会员、发放牌匾等形式敛财。“山寨”社团为何层出不穷?如何加强管理?耐人深思,更促人警醒。
10年前曾被通报,10年后却仍招摇
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曝光的首批203家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涉及医疗、教育、能源、房地产等诸多行业。这些组织多数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国字头字样,与境内合法登记的全国性社团名称雷同甚至一致。其中,“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等赫然在列。
这一协会官网中自称是“我国产品质量领域知名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独立社团法人”,却以开展质量信誉评估活动为名,向企业收取费用。由此引发的举报也接连不断。
真相究竟如何?记者通过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民政部登记的社会组织查询”检索,输入“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后,结果显示:“没有找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而通过香港注册企业信息查询发现,“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于2001年注册,系注册资本1万元港币的“香港亚太经济集团有限公司”下设的分公司性质的“协会”。
事实上,关于“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的身份问题,早在10年前就曾引发质疑。2006年9月22日,《中国质量报》、中国质量新闻网刊发消息:“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出严正声明指出,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不是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直属挂靠单位,国家质检总局也从未以任何形式委托或批准该机构从事质量信用等级评估的相关工作。”报道中还透露,“国家质检总局近来多次接到部分地方和企业反映,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冒用国家质检总局名义,在各地进行质量信誉AAA等级评估活动,并向企业收取费用。”
无独有偶,广东省质监局官网信息显示,曾于2004年查处了一家与“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签订了业务代理协议的公司。这一公司冒充质监局工作人员致电企业,要求缴纳“质量信誉企业”建档费等,共有59家企业“中招”,每家企业被骗金额在3800元至8300元不等。
不过,“中国产品质量协会”并未因声明或相关查处而销声匿迹。公开信息显示,近年中,落款为“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的“国家级征信企业”“质量信誉AAA等级”等多类牌匾仍在持续发放。
记者多次拨打“中国产品质量协会”网站显示的联系电话,希望了解相关情况,均无人接听。
九成“山寨”社团组织热衷“国字头”
记者统计发现,203家被通报的社团中,九成以上具有“国字头”头衔。其中,名称中含有“中国”的社团169家、含有“中华”的社团18家,另有冠以“全国”之名的社团1家,累计占比逾92.61%。
纵观各类离岸、“山寨”社团,三类造假方式比较常见。
——“改头换面”类。
一些社团,是在国内原本有正规的社团的情况下,故意使用近似的名称。比如,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中国质量协会”为正规登记社团,而“山寨”社团“中国产品质量协会”与其比较接近;“中国营养学会”是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团,但有个“山寨”协会的名字叫做“中国营养协会”,一字之差,让公众难以区分。
——“无中生有”类。
部分社团,在协会命名时叠加使用“中华”“国际”“世界”等,创造了一些看似“高大上”但实则未在境内登记的社团。比如此次被曝光的“中华慈善国际联合会”“中国国际和平研究中心”等。
——“同名仿冒”类。
也有部分“山寨”社团,在命名时直接使用了与在民政部登记的合法社团同样的名称。如“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等,都出现了同名仿冒者。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詹成付曾透露,调查显示,大量“山寨”社团就是“为了捞钱敛财、唯利是图”。而山寨协会敛财手段多种多样,主要有发展会员、成立分会收取会费,发牌照、搞评选颁奖活动收钱,搞行业培训收费等,有些甚至向企业敲诈勒索。
记者了解到,公安部在其主办的“2015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保护论坛”上,曾公开通报了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董金狮涉嫌敲诈勒索案。这家协会是在香港注册。
“李鬼”横行需要加大处罚力度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金占明介绍,层出不穷的“山寨”社团,多是内地居民利用境内外对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的差异,在登记条件宽松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注册,而后借着社团组织的名义在内地开展活动。
金占明说,一方面,我国确实存在政府机构下设的官方协会,人们对“国字头”的社会组织比较信任,“山寨”社团借此心理“钻空子”牟利;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存在“占便宜”心理,也希望多拿荣誉“贴金”,这让“山寨”组织有了一定的市场空间。此外,还有一些企业是由于担心“山寨”社团真的具有政府背景,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交钱。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认为,“‘山寨’社团之所以能够通过发展会员、发牌照、搞评选等获取巨额利益,重要原因之一在于信息不对称。因而,需要强化社会组织的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所有在内地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或非政府组织都必须及时公开披露信息、增加透明度,让社会公众能够更加便捷地查询社会组织的真伪。”
受访专家指出,“山寨”社团是依据境外法律法规注册成立的,却又长期在内地活动,容易导致“注册地管不了、活动地管不住”的情况出现。因而,也必须尽快对相关的法规进行完善,将离岸社团、“山寨”社团纳入法律监管范畴,明确要求其在境内开展活动时必须经过许可或备案。
倘若一个“山寨”社团能够牟利5000万元,却可能只面临50万元或500万元的处罚,这种处罚显然起不到有效的警示作用。“必须严管严罚,提升违规违法成本,让‘山寨’社团不敢碰‘红线’。避免刚处罚或取缔了一个‘山寨’社团,更多‘山寨’社团换个招牌又冒出来的情况出现。”金占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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