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兰州5月20日电 2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5名市民因兰州“4·11”局部自来水苯超标事件,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5名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4月11日,兰州市自来水爆出苯超标,备受关注。官方事后调查披露,这是一起供水安全责任事件,负有相关责任的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等单位,以及兰州市副市长等20人受到处理。
2015年11月17日,因认为该事件侵犯了自身权益,多名兰州市常住居民联合将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相关企业对污染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同年11月27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威立雅公司在事件的发现、处置、应对以及事后补救、补偿等方面尽到了相应责任,故各原告对威立雅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各原告要求兰州石化分公司、中石油集团公司、中石油股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不存在负有连带责任的前提基础,故各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亦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披露,一审宣判后,有5名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今年1月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调查、阅卷、询问,各上诉人无新的事实提出,也无新的证据提交,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与一审诉讼请求基本一致。除温某等3人外,其他上诉人同意二审对案件进行书面公开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二审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书面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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