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网络大V格祺伟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在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格祺伟犯敲诈勒索罪,获刑6年,并处罚金12万元。现代消费导报社原副社长、副总编辑张桓瑞被判犯敲诈勒索罪,获刑12年,并处罚金25万元。其余人被处以2~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截至发稿时,格祺伟、张桓瑞已提出上诉。
迫于压力的“协商”
一审判决书认定,2010年,曾任现代消费导报社副社长、副总编辑的张桓瑞与该报社专题新闻部主任李洪洋注册成立了亿豪鼎业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豪公司”),该公司代理经营现代消费网等网站。
远在湖南衡阳的格祺伟大学毕业后实名注册微博ID,通过对云南巧家县村民李昌奎奸杀案、安徽合肥少女被烧伤毁容案进行报道后积累了网络影响力,成为拥有数十万粉丝的网络大V。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称,知名度提高后,格祺伟开始利用自己的网络影响力编造网络谣言。
2011年,张桓瑞和格祺伟相识。鉴于格祺伟撰稿能力突出,网络名气大,2012年张桓瑞邀格祺伟加盟现代消费网,并任命他为现代消费网新闻部副主任。一审判决书指出,张桓瑞在管理现代消费网的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与格祺伟、李晓伟、李洪洋、樊莉娟,通过线人或其他手段,收集各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负面信息,经张桓瑞选题,再安排其他被告人对涉事对象进行采访、撰稿,以新闻补充采访函的形式发给涉事单位或个人,利用对方惧怕舆论压力的心理,迫使涉事者前来“协商”。
从时间顺序来看,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供电局的报道成为张恒瑞与格祺伟合作的“第一单”。
2012年11月下旬,张桓瑞将收集到的杭州市余杭供电局(后更名为国网浙江杭州市余杭区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余杭供电局”)建办公楼的资料发给了格祺伟,要格祺伟写稿。同月28日,张桓瑞将格祺伟撰写的《杭州余杭供电局数亿建调度楼,超现办公面积19倍》的报道发表在现代消费网上。格祺伟在自己的腾讯微博上也推荐阅读该文,日点击阅读达9349人次,该报道还被搜狐、凤凰网等各大门户网站转载,给余杭供电局造成很大压力。该局随即派员与张桓瑞联系。
同年12月初,张桓瑞安排格祺伟、李洪洋前往杭州做后续报道,余杭供电局党群部副主任姚学恒认为该文章系虚假新闻,要求澄清。但李洪洋、格祺伟没有理会,而是要供电局派人来北京“商谈”。迫于负面信息带来的压力,余杭供电局最终同意支付20万元广告费。
余杭供电局的一份书证表明了送钱的理由:供电局虽然认为该文章不属实,但在通过宣传部通知本地媒体不要扩散后,仍然担心对方刊发的报道会让读者先入为主,另外,对方是网络大V,影响力比自己大,自己解释后更容易被黑。
樊莉娟经向张桓瑞请示,以亿豪公司的名义与余杭供电局签订了一份在中国日报网《网视中国》投放广告的合同。法院认定,张桓瑞等人未再跟踪报道此事,也未替余杭供电局做任何广告宣传。
被转载的“新闻稿”
36页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2年11月~12月,张桓瑞、格祺伟、樊莉娟、李晓伟等实施了多起敲诈勒索案件。
2012年12月初,樊莉娟通过中间人宋志强得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交通局局长安排14名亲戚进入单位就职的线索。张桓瑞带领樊莉娟到曲周县交通局采访,但没有找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张桓瑞要樊莉娟将整理好的采访内容以电子邮件发给格祺伟。格祺伟撰写了《河北曲周县交通局长疑将14名亲友安插上班,官方拒绝回应》的新闻稿并发给张桓瑞。因曲周县交通局一直没有回应,同年12月20日,该文发表在现代消费网上(署名张桓瑞、格祺伟、樊莉娟)。很快,该报道被腾讯、搜狐等多家网站转载,引发大量网民参与讨论。
吕峰山(原曲周县交通局局长,事发时已调任他职)在书证中解释道,自己当时已经调任环保局长,县领导让他查看网上报道,他发现文章严重失实。“说14个人是我亲戚,其实只有两个,一个在我来之前就任职了,我弟弟进交通局时还专门和县里汇报过。”但因为很多记者来了,县里让自己积极沟通消除影响。最终,妹夫瞒着他给了张桓瑞8万元。
2012年12月,樊莉娟通过线人陈宏获得了山西省乡宁县国土局局长刘波为父亲办奢华葬礼、收取大量礼金的视频资料。樊莉娟征得张桓瑞的同意后,撰写题为《临汾乡宁县国土局长为父举办“奢华葬礼”惹人议》的新闻稿。同月27日,该文发表在现代消费网上,还被中国网等媒体转载。刘波迫于压力,委托外甥刘清伟出面找李晓伟协商,刘清伟只得付给李晓伟25万元。
2012年12月27日,山西省新之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之源公司”)发生蓄水池边坡塌方事故,造成5人死亡。樊莉娟获知事故情况后向张桓瑞汇报,并按张桓瑞的要求以李晓伟的名义向娄烦县人民政府发新闻采访函,并附上一篇新闻稿,直指娄烦县人民政府隐瞒“12·27”事件真相,少报死亡人数,包庇纵容新之源公司非法盗采煤炭。娄烦县人民政府收到函稿后高度重视,指派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高睿杰全权处理此事。次年2月1日,高睿杰按李晓伟的要求将10万元放在现代消费网会议室后离开。
2012年11月,格祺伟发现网上有关于时任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龙勇“发公文卖书、非法敛财”的负面帖文。同年11月23日,格祺伟将《衡阳药监局长被指出书后发公文强卖,每本368元》的新闻稿通过电子邮件发给张桓瑞,张桓瑞将该文在现代消费网上发表。同日,该文被众多网站转载。
之后,格祺伟电话联系龙勇,说这个帖子现在网上转发得很火,希望他重视。龙勇被迫给了格祺伟8万元。
“自掏腰包为单位消灾”
格祺伟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中,2015年2月首次开庭时最早被审理的是张桓瑞等人敲诈河北省衡水监狱一案。
检方指控,2013年8月,河北省衡水监狱以没有疾控中心出具的艾滋病检测报告为由,拒收该市枣强县看守所送来的犯人。看守所所长马建国将此告诉了同为河北省枣强县人的张桓瑞,并将情况写好后发送电子邮件给张桓瑞。张桓瑞后来安排格祺伟写了一篇《河北衡水监狱拒收犯人 看守所长要求与监狱长拔剑论法》的报道,在中国网上发表,被诸多网站转载。为避免事件持续发酵,监狱方让总工代俊卿负责处理。代俊卿准备了5万元与马建国赶到北京找到张桓瑞,2003年8月19日晚,代俊卿被迫给了张桓瑞5万元。
庭审中,衡水监狱的总工代俊卿在一份书面证词中提出另外一个说法,表示自己是“自掏腰包为单位消灾”。他说,因为自己是监狱方分管领导,看了报道读了跟贴后很有压力,之后在与张桓瑞沟通时,“听出了威胁的味道”,担心此事会影响自己作为分管领导的位子,他不得已拿了5万元给张桓瑞。于是,这一故事被律师们笑称为“自掏腰包为单位消灾”。
检方当庭出示格祺伟的银行记录显示,河北监狱事件了结之后,作为合作者的格祺伟收到了钱,李洪洋等也有收益。庭审中,格祺伟表示,这是他应得的稿费,而非敲诈勒索成功的分成。李洪洋则说,衡水监狱来人走了后,张桓瑞确实给了钱,“从一个手提袋中拿了三沓(钱)”。
但这一指控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雁峰区法院认为,由于代俊卿此行未受单位委托,所留下款项为其本人所有,故认定敲诈的依据不足。
对于检方提出的,格祺伟在2010年~2013年,以进行负面炒作或以消除负面影响为条件,敲诈勒索祁东县林业局、国土局、民政局、建设局、教育局等政府部门及单位,共计31.3万元的指控,法院判决称,格祺伟通过不同渠道得知上述单位的负面信息后,到上述单位联系,要求他们在媒体上做宣传,上述单位付了数额不等宣传费的事实存在,但客观上看,格祺伟没有对上述单位以发布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其要求的是做广告宣传,与在网上发布信息后索财行为不同。此外,收取的款项性质来看,都是广告费用,均开具了税务发票,并且有《湖南日报》提供的广告清单、广告刊发统计表,因此认定敲诈证据不足。
张恒瑞的辩护律师罗秋林指出,虽然法院是从证据角度否决了格祺伟对祁东县多个部门及张恒瑞等对衡水监狱的敲诈指控,但实际上其依据的是对政府部门无法成为敲诈勒索案客体的判定。“造成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这一被敲诈勒索的情况,不可能存在于政府部门。”罗秋林解释说,从法理上说,国家机关和部门的权力和影响远远大于普通公民和企业,以威胁的方式让政府部门法人产生“精神压力和恐惧”明显不大可能。
对这一判决高度关注的当地官员认为难以接受如此论断。他说,实际操作中地方政府和部门必然有“名誉压力”,导致其为了消除网络的影响而采取“了难”的行为。如果不能判定有罪,是否会助长效仿者的气焰?
网络发帖是否构成寻衅滋事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格祺伟、张恒瑞等人15起敲诈勒索犯罪和两起寻衅滋事犯罪。而从判决看,15起敲诈勒索犯罪中只有部分被法院认定。
格祺伟在网上曾发表《贫困县土地贱卖》的报道。两个月后,衡阳保丰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彭喜保与格祺伟见面时指责格祺伟发表虚假新闻。此后,在格祺伟的多次联系下,彭喜保花了6万元在湖南某报上做宣传。但法院认定:彭喜保受到威胁而给付广告费的依据不足。
涉及格祺伟的两起寻衅滋事犯罪全都没有被法院认定,也引起关注和议论。
2011年5月13日、2012年3月27日,格祺伟在网络上刊发了《衡东交警打人遭千人围堵掀翻警车》和博文《实拍:衡阳百余涉黑人员强拆,致使多名村民被打》,被广泛转载、跟帖,引发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导致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衡阳检方认为,此事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认定,以轰动性的标题发布报道和博文属实,但从两篇文章的内容上看,其使用了正反两方面的材料,从记者的视角和当事人的视角、采取图文并用的形式,叙述事发过程,尽管在围观群众人数上、有关人员伤害程度上与实情有出入,但通过公职人员阐述事发经过、原因和结果,对事件的定性有所交代。该文并未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雁峰区法院认为,所谓“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不仅指虚假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造成网络秩序混乱,同时还要造成生产、生活、工作等现实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因此,检方“仅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认定事件性质不够全面”。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