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兵)有句流行语叫“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相识的朋友遇到了急事需要借点钱,有些人怕伤了两人之间的感情,不打借条就把这“人情债”借了出去,结果还钱的时候起了纠纷。
市民赵先生在一家公司上班,在工作中,他认识了与公司老板有生意往来的田某。由于平常接触较多,赵先生与田某逐渐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2015年9月,田某找到赵先生,以自己买房急需用钱、手头的资金又周转不开为由,希望赵先生能借他5万元,并承诺半个月内就可归还。
赵先生很快就通过银行转账将钱打给了田某。考虑到自己与田某关系很好,赵先生并未让田某书写任何形式的借款协议。不成想,半个月过去了,田某却称还不了钱。随后的日子里,赵先生多次找田某要钱,田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几个月后,赵先生发现他竟然联系不上田某了。无奈之下,赵先生将田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归还借款5万元整。
石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被告田某本人并未到庭,只委派了律师为其答辩。律师称,原告赵先生所诉的事实不属实,赵先生所诉田某借款的5万元,实际上是赵先生返还给田某的好处费。律师表示,赵先生是田某向第三人安某借款的中间人。2015年6月,赵先生承诺可以让安某借给被告田某400万元,并约定田某给赵先生5%的好处费即20万元,随后,20万元已经以现金形式付给了赵先生。但实际上,安某只向田某提供了300万元借款,赵先生应得好处费为15万元,所以,田某收到的5万元并非借款,而是赵先生返还给他的好处费差额。
针对当事双方就5万元各执一词的说法,为查清本案事实,法庭要求庭审后被告田某本人到庭说明情况,被告逾期未到庭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最终,田某在规定期限内一直未到庭解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能够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款项。对于支付款项的原因,由于没有借条等证明形式,被告抗辩称原告向其银行账户打款系原告偿还多收取的好处费。庭审法官表示,原告作为安某的代理人,促成安某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但合同中并未对代理人收取好处费一事进行约定,且被告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收取了被告的好处费。综合具体情况,法院对原被告之间借贷事实予以采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田某偿还原告赵先生借款本金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赵先生已经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当今社会中,朋友或亲人间的人情借款普遍存在,在发生钱款往来行为时,大家也应提高法律意识,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好写明借条等书面借据,将具体款项交付情况(包括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写明,并保留实际交付证据,以防在发生纠纷后,有理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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