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武汉市环保局首次集中公布新环保法出台后该市严查环境违法十大典型案例,包括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发现的毅峰印染公司以暗管偷排废水案、长期调查取证发现的金潮物流公司违法生产污染环境案等。
案例1 毅峰印染公司以暗管偷排废水被重罚
2014年底,市环保局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位于新洲区阳逻的武汉毅峰印染有限公司排污数据持续异常。现场检查发现,其废水总排口水样清透,与其生产工艺严重不符。随后,执法人员对其污水管网进行了拉网式排查,最终在该公司围墙外发现了其真正的废水排放处。市、区两级环保执法人员再次摸排,在其厂内发现一暗管直通市政管网,根本就没有经过废水处理设施。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市环保局责令其立即封堵暗管,处以145.59万元罚款,为我市环保处罚最大单笔罚款金额(不含按日连续处罚)。
印染属高污染行业,当事企业竟采取暗管直接偷排等手段,主观故意明显,污染物超标严重,环境危害很大,对其处以重罚合法合理。案发时距离新《环境保护法》生效只有几天,否则应并处行政拘留。此案属典型的恶意偷排废水案件。
案例2 高新热电公司废气超标排放被按日连续处罚
2015年2月,市环保局对位于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武汉高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1#电站锅炉氮氧化物、2#电站锅炉烟尘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于3月3日作出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3月24日复查发现,该公司2#炉烟尘、氮氧化物排放超标。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与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市环保局分别于3月30日决定处以罚款10万元,于4月24日决定对其处以按日连续处罚210万元(按拒不改正21天、每天10万元计算),并处责令限制生产。此后,该公司关停了1号、2号燃煤电站锅炉,改用燃气。
该公司是一家建于1998年的老厂,为工业园区、办公楼、居民小区提供集中冷、暖联供服务。但该厂未及时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导致废气排放无法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此案是新《环境保护法》生效后我市首例适用“按日计罚”案件。事实证明,“按日计罚”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环保守法与整改自觉。
案例3 同好投资公司在机动车环保检验活动中弄虚作假案
2015年9月18日,市环保局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通过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发现湖北同好投资有限公司所属的马湖机动车环保检测站检测信息异常,经认真核查视频,发现在9月18日15时24分至34分,该站3号检测线对车牌号为鄂AQ0XXX(蓝牌)的机动车开展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时,由鄂E52XXX(蓝牌)的机动车顶替其上线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经调查取证后,依照《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市环保局决定责令该公司的该检测站停业整顿,处以3万元罚款,并对其法定负责人处以五千元罚款。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工作内容,机动车环保检验的真实性必须得到保证。《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严禁检测机构弄虚作假,市环保局对全市机动车环检机构设置了在线(含视频)监控。本案系我市首例对检测单位和单位负责人采取“双罚制”的案件,对诚信要求高的机动车技术检验行业具有警示意义。
案例4 何荣电镀厂被查封案
2015年5月10日,汉阳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时,发现在永丰街郑家咀村某住宅院内有一家名为“汉阳区何荣电镀厂”的电镀作坊,无任何行政许可,未建污染防治设施,但正在进行电镀设备的组装调试。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停止调试。经核实,此作坊拟在此地新建一条汽车金属零配件镀铬的电镀生产线。为了立即制止这一可能的环境危害,汉阳区环保局依照新《环境保护法》,对该厂生产设施予以查封。
重金属是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电镀是产生重金属污染的典型行业。本案中,如不及时制止“何荣电镀厂”违法投产,不仅会造成环境危害,而且当事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是快查快处、立即纠正严重污染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案例5 武船国际工程贸易公司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案
2015年1月7日,武昌区环保局对武汉武船国际工程贸易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100公斤左右(总转移量1700多公斤)的危险废物废弃包装物、容器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个体经营户蒋XX处置(蒋XX已另案处理)。执法人员当场拍照取证,随后查获了该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协议。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2月6日,武昌区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十五万元。
危险废物是具有各种环境危害性的特定废物,一旦造成地下水和土壤污染,治理成本极高。为此,我国法律规定对其实施特别管理,产生者必须交由有资质的专门企业妥善处置。本案当事人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随意交由他人处置,依法应予严肃处理。依照有关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应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案例6 金潮物流公司违法生产污染环境案
2014年底,青山区环保局调查发现,武汉市金潮物流有限公司在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水泥中转作业,现场柴油发电机轰鸣,车辆导致的粉尘污染严重,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2014年12月15日,青山区环保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但该公司拖延改正。2015年2月4日,青山区环保局决定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责令其停产。该公司不服,于3月20日向青山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区人民政府4月14日决定维持青山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但该公司依然违法生产如旧。5月27日,青山区环保局将该公司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6月9日,警方传唤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曹某,对其作出了为期7日的行政拘留决定。
本案对环保违法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新《环保法》规定,未批先建、无证排污、偷排污染物等行为拒不改正的,由环保部门提请公安部门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7 云龙养猪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5年3月24日,黄陂区环保局对该区祁家湾街红卫村武汉市云龙养猪场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养殖污水直接外排。经采样监测,外排污水中的污染物超标。区环保局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65521元。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量大,如果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治不到位,对农村地区环境带来影响。该养猪场依法应当履行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但直接排放高浓度的养殖污水,反映出其环境意识和守法意识之薄弱。当前,我市农村地区的养殖企业较多,促其治理污染是农村地区环境保护的重要任务。本案是类似企业违法排污被查处的典型案例。
案例8 鑫运伦能源公司燃煤锅炉脱硫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武汉鑫运伦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对黄陂区佳海工业园内各家企业供给蒸汽。2016年1月13日,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燃煤锅炉的燃煤使用量、燃煤含硫率与脱硫剂(脱硫治污设施运行的主要原料)投加量严重不匹配。市环保局在执法过程中专门邀请了行业专家进行认定,确认该公司长期不正常使用脱硫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依照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市环保局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处以罚款20万元,并拟将责任人移送公安部门行政拘留。
为了节省“环保成本”多赚钱,该公司将建好的治污设施当摆设。本案为这类企业敲响警钟。
案例9 复江房地产公司拒不执行停建命令被行政拘留案
2015年3月26日,市环境保护局对武汉复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地?新港城”项目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4月10日,市环境保护局书面责令该公司停止项目建设。但5月4日和5月18日,市环境保护局两次复查,发现该项目继续建设依旧。此后,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处以12万元罚款,并移送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对项目负责人予以行政拘留。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文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由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现实中,一些单位往往未了赶工期,忽略了这些法律规定, “先上车后补票”,甚至在收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命令后依旧故我。新《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建设项目未经环评许可被责令停建拒不执行的,由环保部门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本案是忽视建设项目环保管理规定的典型案例。
案例10 宏港石化储运公司拖延安装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案
2015年3月16日,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发现,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湖北宏港石化储运有限公司未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储油库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4月20日,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万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立即改正。
挥发性有机物是大气中臭氧超标的元凶,而石化行业中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是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重要来源,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环保法明确要求有关企业必须限期安装油气回收设施。该公司拖延履行环保责任,不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本案是查处类似企业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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