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西安6月28日电 (记者 张一辰)“当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违法的程度不足以启动公诉程序时,当事人可作为原告进行诉讼,这就使公诉与自诉形成相互补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邓世军28日对中新网记者说。
当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公诉、自诉公布两项相关规定。
陕西高院针对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故意转移隐匿财产、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妨害执行等情况,会同陕西省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邓世军认为,《意见》对加强法院、检察、公安机关在办理拒执罪案件过程中相互配合,对构成拒执罪案件的证据材料内容,以及职责分工作出明确规定。对包括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三方面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材料内容进行了规范。
据统计,2013年以来,陕西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2.81万人,实施信用惩戒2.51万人次,追究刑事责任66人,对“老赖”形成执行威慑。
针对拒执罪自诉程序启动难、立案难问题,陕西高院当日下发《关于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自诉程序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确立了给当事人对抗拒执行行为的一个新的救济途径。
陕西高院执行二庭庭长魏西霞表示,《意见》规定两种情况可启动自诉程序:一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行刑事责任的;二是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并自收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不起诉决定书》之日起提出。此举,统一了陕西关于拒执罪自诉程序的立案标准,为当事人提起自诉提供了明确的路径。(完)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