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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文明执法环境 监督如何管住权力任性
2016年08月03日 08:30:4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魏哲哲

  文明执法,除了执法机关本身严格规范执法、社会尊重执法行为外,对执法机关的监督也不可或缺。这种监督,既包括来自内部的执法机关自我监督,也包括来自外部的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自我监督,执法有了“数据铁笼”

  在广东惠东,公安机关的禁毒工作实行网格化排查管控体系,给排查人员的手机装载APP应用,实时将公安民警的定位信息、排查情况等上传系统,实现禁毒基础信息采集的信息化。这样的执法方式,不仅能动态掌握各类涉毒重点人群、场所的情况和需求,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同时,通过让执法者实时上传执法定位照片等信息,也实现了严格规范执法的自我约束。

  5月2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增强执法主体依法履职能力,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严格执法监督,解决执法突出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这说明,在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新时期,面对更为复杂的利益诉求,执法活动要跟上信息化的步伐。

  贵州贵阳对执法流程信息化的要求作了很好回应。贵阳市公安交管局探索应用大数据进行权力监督,实现权力运行风险实时预警、实时推送,压缩了权力滥用空间,倒逼民警执法更为规范。2015年,贵阳启动“数据铁笼”行动计划,以部门自身业务流程和权责规范为出发点,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编织权力的笼子,把权力关进信息技术为基础的“e围栏”。

  以酒驾执法为例,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很多自由裁量风险。在数据融合分析平台上,针对不及时送检、不及时立案、不规范办理等执法风险,通过将酒精含量检测管理系统、案事件信息系统等与相关联数据整合,当系统检测到未按规定执法时,自动预警督促改正,并将预警信息推送至纪检部门,且无法进入下一流程,从而能及时发现、提醒和控制异常行为。

  “当事人从吹气开始,检测数据就会第一时间传送到贵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不能更改或删除。在血样检测环节,鉴定人员也要穿戴执法记录仪,接受检测室摄像头监督,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贵阳市交管局民警介绍。

  让执法规范化与执法监督形成良性互动,确保执法权力在法治轨道和制度框架内运行。只有当包括警察和公众在内的全社会对执法文明形成更多共识,才能共同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司法监督,为执法设置一道红线

  当前,媒体、公众对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现象的讨论明显增多。如何看待这种现象?公安部研究室政策研究处处长高兴松表示:“信息化条件下,公众、媒体不断加强对执法行为是否规范严格的监督。以前公众反映的多是执法不公的问题,现在执法不公已经比较少了,更多反映的是由执法方式引起的问题。公众质疑、讨论的多了,并不是说执法问题更严重了,而是公众的权利意识提升了。同时,在信息化条件下,执法的瑕疵也更易被放大。”

  对于一线现场执法,公众容易监督。但是对于类似侦查、立案等执法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往往需要较为专业的判断,此时检察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审查批捕是人民检察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主要形式,宪法及法律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检察监督到底能对规范执法起到多大作用?全国“模范检察官”彭少勇是河北省保定市主管侦查监督工作的副检察长,他曾经办过的一起案件就很能说明问题。

  2014年2月18日晚,保定市顺平县村民王玉雷在路上发现一男子躺在地上,旁边有血迹,怀疑其死亡,便拨打“110”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刑事拘留王玉雷并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批捕。经过反复审核卷宗、排查证据、研判案情,检察院发现该案作案时间不足信、有罪口供不足信、认定有罪不足信,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同时,检察院启动引导侦查机制,提出9条补充侦查意见,公安机关最终抓获真凶。在该案中,正是由于检察院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才避免了另一个“呼格案”的发生。

  7月20日,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吉林长春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表示,“十三五”时期,各级检察机关要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为目标,完善检察监督体系、提高检察监督能力。这是最高检首次提出检察监督体系的概念,为执法规范化的法律监督作用更好发挥提供了依据。

  公众监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围观群众在一旁用手机拍摄的情况。围观群众到底能不能对执法行为进行拍照、录像?

  7月26日,在公安部组织的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上,这一问题得到了明确回应:“民警执法围观者未阻碍执法可现场拍摄。”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李剑涛认为,围观群众拍照、摄像,是对公安民警现场执法活动的有效监督,民警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

  执法不是单向行为,而是双向行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不适宜拍摄的情形,围观人员应当服从、配合公安民警的现场管理。涉及不适宜拍摄情形的,民警可以口头劝阻,对案件需要保密的,要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未成年人案件为由,告知拍摄者自行删除,严禁外泄,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执法行为需要公众履行协助义务,但这与公众的监督权并不矛盾。”清华大学教授余凌云指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如果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被执法者可以在配合执法后,通过申诉、控告等途径进行司法救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高执法“可见度”,习惯公众监督,这是督促执法规范化的需要。换个视角来看,让规范执法“看得见”,也是对执法者的一种保护。近日,深圳交警严查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执法视频直播后,引发20万网友围观点赞。这不仅使规范执法“看得见”,更是一场“现场教学式”的普法课,让“围观”网民从中学到法律知识。

  最近实施的《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报警、当场盘问检查、对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等6种现场执法活动,必须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让执法行为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为防止执法权的滥用加上了硬性约束。

  事实上,这些提高执法“可见度”的措施,正是以制度化的形式保障执法规范化。

  《 人民日报 》( 2016年08月03日   17 版)


标签: 责任编辑: 程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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