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司法体制改革之所以采取“渐进式”和“实验法”,并将改革逐步推向纵深处,其目的就是要在完善体制机制上下功夫,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努力实现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的现代化。
自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对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出明确要求以来,全国各地各级司法机关纷纷锐意改革、创新进取,已经取得了可喜成绩。如随着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新型办案团队的组建,法官检察官能够专心办理案件、刻苦研习业务,办案质量和效率都有了明显提升。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向着司法公正、社会正义的理想大踏步前行。
刚刚结束的全国司法改革推进会则正是贯彻改革精神、实现改革目标的助推器。这次推进会对各地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即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完善和落实员额制、单独职务序列等一系列改革政策,明确向基层一线办案人员倾斜的政策导向;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要积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推动司法业务管理监督由微观向宏观转变,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要推进繁简分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有效地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等等。这无疑为下一步的司法体制改革确立了原则,指明了方向。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有了目标、确立了原则和方向之后,接下来就是要完成阶段性任务。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近期要围绕“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重点任务展开。这三项重点任务又可以具体化为: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不同地区情况不尽相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尊重各地差异,在给出目标、方向和任务之后,也积极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创新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探索性和创新性举措,必然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尤其涉及各方利益相关者。这就是说,司法体制的每一次改革创新并不意味必然成功,所以都要全面论证、谨慎行事。为此,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采取了“渐进式”改革的路径和“实验性”改革的方法。在改革之初,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决定先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随后的2015年、2016年又陆续确定了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适时推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前后三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方的选定,也意味改革试点已在全国范围内展开。
中央司法体制的改革之所以采取“渐进式”和“实验法”,并将改革逐步推向纵深处,其目的就是要在完善体制机制上下功夫,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努力实现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的现代化。这既是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更是张扬社会正义、司法公正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所以,司法体制的每一次改革举措都是要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并引领司法走向体现公平、正义的神圣殿堂。
(作者王丛虎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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