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会上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摄影/李杰
近日,备受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首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预示着中国法治史上的里程碑之作——“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式拉开帷幕。
在庞大纷繁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与民众的联系最为密切,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每个角落,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等,无不受到民法调整。
可以说,“民法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是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时表示,编纂民法典不仅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还是形成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
制定民法典,是几代法律人的期盼。我国分别在20世纪50年代、60年代、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及2002年启动过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均因条件不成熟,而中途搁置。 据了解,本次将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审议是我国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下一步还将编纂民法典各分编。2020年,我国有望出台一部内容协调一致、结构严谨科学的民法典。
对百姓来讲,民法典就是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总则立法的背后,源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编纂民法典”的伟大决定。
“四中全会的决定几乎没有提到其他法律,单单提出了要求‘编纂民法典’这个任务。可以说,编纂民法典现在的条件是最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审议时表示,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民事领域的单行法已经纷纷出台,为一部成熟的民法典的出台创造了条件。
李适时也指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党中央提出编纂民法典,意义重大。
在许多立法界、法学界专业人士眼中,民法典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是一个国家真正走向法治的标志。乔晓阳说,如果我们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对老百姓来讲,它是百姓权利的宣言书或权利的保障书,所以民法也被称为“人法”。“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以能不能制定一部民法典来衡量这个国家法治成熟的程度。”
从民法的源流来看,“民法”一词最早来自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这意味着,当被宣布为私领域的时候,公权力不得介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徐显明看来,这是一个重大的法治原则,即“公权力范围内的事情,靠宪法来调整;民事法律领域里面的事务,公权力被排除在外,否则就不是法治状态。”徐显明认为,民法是真正的法治社会的基础。“有了民法典,我们就可以把法治建设的短板补上去。”
几经波折的法典化之路
然而,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之路并非一帆风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四次启动民法典的立法工作,都因条件尚未具备,而未获成功。
一些历史见证人和法律专业人士的讲述,向我们还原了中国这段独特的民法典立法之路。
1954年,伴随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的诞生,全社会掀起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高潮,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但这之后,立法活动却因为“反右”运动而不得不被中止。1962年,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1964年7月,民法草案“试拟稿”出炉,但遇到了“文革”,立法工作再度被搁置。
谈到这两次立法,乔晓阳坦言,当时正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对于民法这样一部市场经济的法律来讲,其实并不具备制定的条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之后,起草民法典的工作第三次被提上立法日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于1979年专门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由各相关部门和高校民法学专家组成,杨秀峰同志任组长,陶希晋同志任副组长。 当时,著名民法学家、西南政法大学资深教授金平被任命为“民法起草小组所有权分组”的负责人。据他回忆,“经过大家十个月的辛勤工作,在1980年8月草拟出了一个民法草案‘试拟稿’。在广泛征求意见之后,又修改了三次,到1982年5月形成了民法草案的第四稿。”
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才刚刚起步,随着立法工作的推进,各方争论不断。后来,“经过反复论证,大家认为一下子拿出一部包罗万象的民法典是没有条件的,也不是实事求是的,所以当时研究了一个思路,叫作‘零售’的办法,或者叫作‘各个击破’的办法,就是把民法典中所包含的内容通过一部部单行法律的形式先制定出来。”乔晓阳说。
在这个指导思想下,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决定,先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一个民法大纲。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它就是这次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的前身。 “民法通则确立了‘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现代民法基本原则,对公权力进行规制以保护私权利,民法通则实际上是一个民事权利的宣言。”在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民法通则起草参与人江平看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民法通则的出台具有巨大的进步意义。
此后,在“单兵突破”思路的推动下,立法机关先后出台了担保法、合同法等民事法律,为编纂民法典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民法草案。“这一草案没有达到法典编纂的要求,只是进行了法律汇编,将已经生效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以及当时正在制定的‘物权法草案’‘侵权法草案’等照搬到民法典草案之中。”“如何对现行法律中的漏洞进行弥补、协调法条之间的矛盾,草案均未涉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从1995年物权法立法工作开始一直受邀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典以及物权法的立法专家。回想当年的立法场景,他向本刊记者表示,由于各方观点分歧较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待条件成熟后,再以此为基础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如今,14年过去了,我们迎来了编纂民法典最好的时机。”孙宪忠说,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中国已经形成一个蓬勃、生动的民法社会。民法典编纂的法律基础也基本具备,以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由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立法体系已经形成,编纂民法典正当其时。
“应该说,编纂民法典是立法人、法律人几十年的夙愿。”虽然立法过程几经沉浮,但我国一直在制定统一民法典的征程上不懈努力,以独特的单行法的方式,一步步使民法走向法典化。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看来,现在立法已经具备了非常好的条件和环境,特别是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治建设深入人心,整体推进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意义重大。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86年4月12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图为代表们举手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摄影/新华社记者 李生南
民法典编纂迈出关键一步
那么,这次启动的民法典编纂工作会以什么形式推动呢?
李适时在报告时明确表示,编纂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
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其中,在内容方面,总则编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各分编;各分编,目前考虑分为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是在总则编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总则编和各分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承担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的任务。
至于民法典的起草方式,李适时强调,是以“编纂”的方式,而非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分别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科学整理。具体而言,就是“不仅要去除重复的规定,删繁就简,还要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现行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完善,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以目前提交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为例,就是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按照“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将其他民事法律中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规定写入草案。 “民法体系需要一个基础性的法律,明确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这些规则应该在民法总则中予以明确。”自从2013年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以来,孙宪忠每年都在提关于民法典立法的议案。在他看来,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发挥了民事基本法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很快,这部法律已经被“掏空”了,156个条文中绝大多数都被其他法律替代了,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有些规定甚至还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比如“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无效”等规定。
孙宪忠认为,此次制定民法总则,对于民法典整体框架的构建将发挥基础性作用。“民法总则中不仅有一些提纲挈领的内容,以凸显民法典的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还会规定一些可以普遍适用于未来分则部分的一般性规则。”孙宪忠表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起草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编纂迈出的关键性的第一步。
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
有人评价说,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必然是一部法治与权利意识的成长史。从此次民法通则向民法总则的演进可以看出,其不仅仅是简单的一字之差,许多新规范的引入不禁令人眼前一亮。
民法总则草案对胎儿权利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草案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继承案件中‘遗腹子’享有何种合法权益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莫文秀表示,为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必将为今后类似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黄华华委员则认为,对胎儿权利的保护,体现出了民法对人全面、终极的关怀,也反映出我国法律文明的进步。
目前中国正值社会大转型时期,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成为社会之痛。针对这些现实情况,民法总则草案完善了监护制度,加强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草案增加规定: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草案还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到被监护人的范围。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认为,近些年来,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上述规定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暴法等法律中都有规定,此次在草案中作出强调,是为了重申家庭责任,弘扬我国的传统美德。
在自然人权益保护之外,关于法人的规定也是草案中的一大亮点。为了更加突出法人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李适时解释称,将非营利性法人作为一类,既能涵盖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传统法人形式,还能够涵盖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新法人形式,符合我国国情。创设非营利性法人类别,有利于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对这类组织的引导和规范,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民法总则草案还充分反映二十一世纪网络时代的特点,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了规定。“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同时大数据的运用已经高度潜入了人们的生活,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莫文秀委员说,草案将“数据信息”明确列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新型民事权利的客体,这顺应了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需要。
此外,考虑到诉讼时效制度是用以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自身利益,在交易类型日趋复杂的当下,两年时间往往过于短暂,因此,草案调整年限,将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如果说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民法通则出台之时,中国市场经济尚不健全,那么如今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相当发达,民法总则作为未来民法典的灵魂,字字句句都有着深刻的现实指引意义。”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民法总则草案的内容普遍表示认可,同时,包括李连宁在内的多位委员进一步提出,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之际,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一宏伟目标的重要历史节点,如何构建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的尊严得到充分的尊重、人民的智慧得到极大的发挥、社会的财富得到充分的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发挥的历史价值。
立法应充分体现中国特有的时代精神
从民法典的国际发展史来看,它是伴随着自由、平等观念的出现和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转变而产生的。世界上多部有影响力的民法典都产生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并彰显出鲜明的时代特征。
源于法国大革命的《法国民法典》,打破了封建社会的利益结构,为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德国民法典》实现了法律在全国的统一实施,顺应了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日本民法典》沿袭法德两国立法传统,凸显了“摆脱落后、富国强兵”的国家愿望。这些国家的民法典都有其特定的历史价值和立法精神。
如今,中国已经启动了编纂民法典的巨大工程,如何将中国特有的时代精神在民法典中充分体现出来,成为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民法典是和习惯、良俗,以及民间的道德伦理融合在一起的,包括家庭、婚姻、子女、继承,都是和道德伦理关系很紧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李连宁认为,由24个字组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盖了这个时代的精神,立法时应把它融入进来,让民法典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载体。
民法总则体现的是一国民法的价值观,它的精神和灵魂都应该在其中。徐显明说:“在民事领域,‘法不禁止即自由’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法治精神,然而现在的草案对此却没有体现。”徐显明强烈呼吁立法应体现这一精神,“因为这是民法的灵魂,这个灵魂不能丢。丢了这个魂,我们民法的先进性、时代性和可用性都将大打折扣。”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看来,民法典应大力弘扬中国的民族精神。“我们的民族精神有许多体现在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里面,应该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基本道德规范,培养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吉炳轩副委员长表示,法律是弘扬正气、惩治邪恶的,民法典的编纂要同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统一起来,并服务于崇高的精神追求和价值观念。(文/张维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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