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10日电(记者赵艳红 实习生杨涵 尹艺斐)近日,“山东青岛胶州考生志愿被篡改”一事引发社会高度关注,涉嫌篡改者已被提请逮捕。随即,山东菏泽单县也发生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目前涉嫌篡改者被刑事拘留。往年高考过后,也屡有关于同学、老师篡改他人志愿的案例发生。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应该入刑追责?人民网记者采访多位法律界人士,他们对篡改者是否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可能涉及的罪名意见提出了不同观点。
近年来多地发生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
据报道,此次“胶州考生志愿被篡改”事件中,篡改者郭某与被篡改者常某常某用同一台电脑进行高考志愿填报。由于两人都报考了陕西师范大学体育教育专业免费师范生,郭某考虑到自己分数低于常某常某,为增加录取机会,偷改了常某常某的填报志愿。
胶州警方8月3日发布消息称郭某涉嫌违法犯罪,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8日,记者从青岛市公安局获悉,胶州警方5日已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请逮捕郭某。
随后,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又曝出一起高考志愿篡改事件。据媒体报道称,警方介绍,单县一中陈某由于嫉妒心理,一共进入5名同班同学的报名系统,篡改了4人的高考志愿,第5人因为分数没有他高,就没改。犯罪嫌疑人陈某5日被警方刑拘。记者8日致电单县公安局宣传科,询问该案进展、陈某可能涉及的罪名,接线工作人员表示表示需要了解一下相关情况再予以回复。截至发稿时,记者未收到回复。
上述5名山东籍考生的遭遇并非孤例,记者经调查发现,近年来,多地都发生了考生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其中既有个别教师为谋取利益,篡改考生志愿;也有同窗好友出于个人目的,篡改同学志愿:2011年,安徽省全椒县三圣中学37名高考生志愿被改;2012年,河南省周口卫生学校14名学生志愿被改,第一志愿均变成山东某职业学院;2014年,山西考生梁继鹏高考志愿被同学篡改,江西新余市分宜二中2名学生、彭泽县二中1名学生志愿被老师篡改。
篡改他人高考志愿是否构成犯罪?可能涉及什么罪名?
针对篡改高考志愿者如何处罚的问题,记者查阅此前相关案例。据媒体报道,在2012年,篡改四川眉山12名考生高考志愿的3位涉案老师则分别因“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到八个月不等。
相较为谋取篡改学生志愿老师,出于个人目的篡改同学志愿的考生,对其后续处罚、是否构成犯罪,各方存有争议。法律界人士对于篡改他人志愿的后续处罚、是否构成犯罪等存不同意见。
填报高考志愿的个人用户名和密码属于个人信息方面的范畴,也属于个人隐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曲新久指出,《刑法》修正案(九)有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肯定是违法的,但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具体情形。
很多人质疑是不是应归为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这样类似的罪名。
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朱明勇指出,胶州案例中的郭某并非非法侵入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他是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的。相较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他的行为可能更接近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因为考生填报的志愿院校,属于通过电子数据的形式发送的私密通信。未经当事人同意私自修改他人志愿,等于修改他人私密通信内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朱明勇指出,只有情节严重才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本案被侵害者对侵害人表示谅解,这种情况下应综合评审这种结果是否严重。
就胶东案例,《检察日报》今日刊文指出,因为方方面面的努力,常某最终还是收到了陕西师范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常某及其家人也因此原谅了郭某的行为。但郭某的犯罪行为已然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首先是直接导致了常某没能按照正常程序被录取,对常某及其家人的伤害(主要体现在精神方面)显而易见。其次,公安的介入以及超常规的录取程序,加大了方方面面的运行成本,也使得正常录取程序的公信力受到了负面影响,高考威信受到破坏。常某最终能够上大学,应该感谢警方的及时破案、省招办和陕西师大的“特事特办”以及舆情的关注和呼吁,而不能认为是“郭某犯罪不够严重”所致。常某及其家人对郭某的谅解,不能构成对郭某从轻处罚的充分条件。常某的“谅解书”也不应动摇法律对郭某的严惩。
是否入刑意见不一
有观点指出,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无关于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明确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指出,篡改他人志愿的案例发生后,要考量填报志愿的软件系统本身,是否存在漏洞,或者考生本人是否存在疏忽,填报志愿后未安全退出系统、未保存好密码等。因为事后的惩罚永远赶不上事先预防带来的效果要好。
此外,洪道德认为可将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行为入刑。他指出,篡改他人志愿的行为,可能导致受害者失去上大学的机会、从而影响其未来职业选择、预期劳动报酬。他建议量刑参照《刑法》有关考试方面犯罪的规定。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同时,洪道德建议,如果将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当做一种犯罪行为,在处罚上应以经济处罚为主,以人身权利处罚为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洲不主张将篡改他人志愿纳入刑法。他的理由,一是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属罕见个例,很难成为大规模事件。第二,被害人自己本身只要稍加注意就可以进行有效的防卫,把密码保管好可能避免被篡改的情况发生。而刑法是社会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这之前采用其他的手段完全能够很好地处理。
曲新久也认为无需针对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案例对现有法律进行修改。就比如《刑法》中已有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可能再单独规定一个损坏公共厕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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