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从宽”今后有望形成一项法律制度。
8月29日《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拟授权18城市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8个城市分别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和西安,试点为期二年。
在分组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对如何开展试点,如何进一步明确适用条件、从宽尺度等问题展开讨论。
从宽的犯罪类别该不该有限制?
根据试点方案,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符合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的,经公安部或最高检批准,侦查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多项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试点案件。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讨论中,有委员对此提出自己的担忧。许为钢委员说:“对于刑事犯罪类别不加区分地全面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个时机是不是成熟了,值得考虑。我个人认为,对社会危害巨大,对社会情感难以宽容的犯罪嫌疑人,即使他认罪认罚,可能在处罚上也不能从宽。”
许为钢举例说,比如最近发生的电信诈骗案,那六个犯罪嫌疑人如果都认罪认罚,“是不是按照这个制度,对他们就可以从宽了?社会不会答应,所以我建议在试点过程中应该把刑事犯罪的类别好好地研究一下,从对社会危害相对比较轻一些的、社会情感比较容易接受的刑事犯罪先进行试点,逐步推进。”
郎胜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适用范围,通过明确的制度安排来保障司法公正。
“如对一些罪在不赦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也可以从宽吗?再如一些惯犯累犯多次被判刑,即使他认罪认罚了,考虑到他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也不一定从宽。”郎胜表示,“即使是一些比较轻的犯罪,长期横行乡里、欺负邻里,如果从宽了,刑罚的警戒作用、对社会的保障作用以及给人民的安全感方面是否有好的效果,这些都要综合考虑保障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试点会不会导致办案者“重口供”?
当前,我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但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试点,被认为有利于提高办案的效率、缩短办案时间,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
李连宁委员对此提出自己的隐忧:“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有积极作用。但是现在的试点方案,我有一个担心,处理得不好,就容易导致整个办案体系从重证据转到重口供的导向上去。因为有了这个鼓励,当事人也认罪,也认罚了,办案人员就不再尽心尽力去查办案件、搜集证据,可能导致办案的惰性。”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苹英提出,报告在强调监督制约方面,主要对司法腐败和滥用职权方面的监督提出了一些措施和制约,但嫌疑人可能为了获得从宽从快的判决,刻意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和证据,瞒天过海,避免应该受到的刑罚,这样会不会又在客观上形成一种重口供而轻证据的倾向。
为此,张苹英建议对从快从宽的案件判决建立有效登记和追踪机制,这样既可以对被告产生威慑力,也对办案人员有一个更加强化责任的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姚祖辉还提醒说,很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初中以下的文化水平,这些人对证据法律、司法程序等等的理解很困难,我们要加倍小心被告人不被强迫被诱惑认罪。“国家的司法改革是必经之路,实际操作非常不容易,既要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又要提高安全的效率。 ”
韩晓武委员建议明确“认罪”的认定标准。“什么样的情况就算是认罪认罚?这一点要有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标准才行。是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就算认罪,还是要被告人承认构成犯罪才算认罪呢?”
韩晓武委员提出,实践中可能会存在被告人出于各种目的而假认罪或不彻底认罪的情形;可能会出现被告人虽然在表面上、口头上有认罪的表示,其内心可能是为了骗取法官的同情,掩饰其他非法目的等。对于这些具体问题,现在的决定草案和说明都没有解决,需要抓紧完善相关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尽快明确认罪的认定标准。
从宽处罚能不能防范“花钱买刑”
“这项制度如何进行限定并加以规制,以确保它不会成为有钱人、有权人逃脱法律制裁的手段?方案中,对适用的条件不明确,从宽量刑的标准也不明确。” 王明雯委员发出疑问:“标准不明确,会不会带来‘花钱买命’及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的问题?”为此,她认为试点的实施办法应该一并提交审议,这样才能比较严谨。
在方新委员看来,试点方案中对“从宽、宽到什么程度”没有规定和限制,自由裁量权过大,有可能出现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甚至出现腐败的问题。为此,她建议在试点方案中对适用的条件、从宽的尺度应该有更明确的规定。“如果说这个方案难以更改了,建议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表达了同意这项改革试点的意见,与此同时提出要“防止一些不良倾向”。
周光权说:“有很多委员都谈到要防止‘花钱买刑’。我建议要制定很详细的负面清单。现在中央深改组的方案中讲哪些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只列举了四点,当然留了口子“其他不宜适用的”,建议两高对此进行细化,比如恐怖主义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其他犯罪集团的主犯以及累犯,都不应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总的来讲要有一个很明确的对某些十恶不赦的罪犯不从宽的规定,否则老百姓心里不踏实。”
周光权提出,应建立一些配套的措施,比如说认罪协商过程中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全程保证律师的参与,来确保被告人的权利不会被侵犯,确保其不会被欺骗和恐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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