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上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于2014年率先在部委层面推出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和联合惩戒制度。据不完全统计,该制度试行以来,截至2016年6月底,各级税务机关已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2470件,全国公安部门已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边控信息483人次,实际阻止出境56人次。
2016年2月24日上午8:40,秦皇岛某公司老板李某在广东省珠海拱北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办理出境手续时,却被告知不予办理。原来,李某因拒不补缴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处的833万税款,被列入了税收违法“黑名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与公安部等21个单位签署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其被阻止出境。
类似“受限”的事情也发生在宁波某船业有限公司老板严某身上。严某2015年多次向当地银行申请一笔贷款,都被银行否决。原来他所经营的船业公司曾因偷税447万元,被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他在银行备案的信用等级被降到最低级,导致他融资受到严格限制。
记者了解到,2014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公布办法》),同年12月,又与21个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上述两个文件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及联合惩戒制度基本确立,可以说,一旦因税收失信上了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就会处处受限,寸步难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有关人士说。
“建立税收违法当事人‘黑名单’制度,并实施联合惩戒,是建立社会信用机制的重要举措。然而,联合惩戒的目的是促进纳税遵从。”该人士介绍,2016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了《公布办法》,并于6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修订后共计18条,增加了税收信用修复机制。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要求实行联合惩戒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据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已公布的税收违法案件中,共有620件偷税和1件逃避追缴欠税案件当事人主动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占已公布案件比例达25.14%;因修复信用入库税款23.35亿元,滞纳金6.46亿元,罚款10.24亿元,合计达40.0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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