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适当产品卖给适当投资者”,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本质上就是投资者保护。在资本市场,普通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这就需要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让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等方面享有“特别关照”
“我们小散成了普通投资者,是不是以后只能享受‘普通’待遇,那些专业投资者就享受‘贵宾’待遇了呢?”近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人数众多而资金量较少的小投资者将成为普通投资者。为什么要把投资者分成不同层次?分层以后意味着什么?引起很多投资者的关注。
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占比历来较高,贡献的交易量比例更高。这样的背景下,投资者保护难度很大,各方对此满意度也相对不高。投资者保护成为短板,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基础性制度供给不足。由于历史原因,过去的制度设计更偏重于市场发展,相关法律法规虽然也会提及投资者保护,但缺乏具体措施,“一句话”法则居多,操作性不够强。
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就是一项基础制度。与一般的商品市场或者相对简单的理财市场相比,证券期货交易具有特殊性,产品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各种产品的特点、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千差万别,而广大投资者在专业水平、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收益偏好等方面同样千差万别,对金融产品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前几年,有些投资者误把即将到期摘牌的权证当成股票买入,导致血本无归,损失惨重。可见,“将适当产品卖给适当投资者”,是保护投资者权益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所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本质上就是投资者保护。
2009年以来,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陆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门槛,对经营机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明确。从市场发展要求看,迫切需要在已有制度基础上,制定一套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表面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将投资者分层,但真正的着力点却是强化卖方责任。股民大多熟悉一句话:“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体现的是“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然而,这是有前提的。客观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投资者同为市场参与者,但双方的专业水平和市场角色迥然不同。经营机构专业性强,且天然有开发更多客户、销售更多产品的冲动,中小投资者则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相对弱势地位。在金融产品日益丰富、产品结构日趋复杂、交叉销售日渐频繁的当下,两者的差异更加明显。实现买卖双方的平衡,就要让经营机构承担更多责任,履行各项义务。只有先“卖者有责”,才能要求买方承担起自己的风险责任。
将投资者分层后,需要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特别保护。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的差异,体现在资金规模、投资专业能力等方面,但在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上,却不应有丝毫差别。普通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这就要求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让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此次监管部门明确,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应当履行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给予更多考虑时间等特别注意义务;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应当告知投资者可能导致其本金亏损的事项、适当性匹配意见等信息;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经营机构不能证明其履行相应义务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均体现了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关照,期待在实践中能够有效落地。
当然,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构筑的只是第一道防线。不让投资者买不适合自己的产品,固然可以回避很多风险。但从另一方面看,中小投资者也面临投资选择少、缺少风险控制手段等尴尬,如何为中小投资者“量身定制”更丰富的金融产品,更好满足其投资和风险对冲需求,是不能忽视的问题。此外,内幕交易、违规信息披露等行为是对投资者利益的直接侵害,需要重拳连击。只有多管齐下,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水平才能再上台阶。(午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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