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0月18日电 (吕骞)泛滥于互联网上的“股权众筹”即将迎来清理,证监会等15部委将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纳入整治范围,一方面整治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滥用“股权众筹”名义;另一方面严打平台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近日15部委印发的《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篇重申了股权众筹的特征——公开、小额、大众。专家称,在中国目前没有合法的股权众筹,那些互联网平台从事非公开股权融资或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只能叫“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对于此类的名称滥用,《方案》提到要“积极予以规范”;但若发现涉嫌非法发行股票或非法从事证券活动的,《方案》表示将按照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业内人士表示,该方案肯定了互联网股权融资对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大价值,在此前提下开展股权众筹专项整治,目的是为了为发展铺平道路,而不是要打击股权众筹的发展势头。
整治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
近年来,互联网股权融资发展迅速,但也滋生了许多违法违规乱象。部分平台为项目虚假宣传、尽调不严、股权代持、关联交易、自融、私募拆分等现象时有发生。
今年3月份,证监会就披露了一起交易平台违规拆分转让私募产品收益权的案例。
据介绍,该平台先设立关联公司以合格投资者身份购买私募产品,然后通过交易平台将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平台注册用户。
证监会发言人邓舸指出,此类业务主要涉及三方面违规事项:一是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突破私募产品100万的投资门槛要求,并向非合格投资者开展私募业务。二是通过拆分转让收益权,将私募产品转让给数量不定的个人投资者,导致单只私募产品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个。三是违反证监会关于通过证券交易所等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证券公司及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份额的规定。
此次《方案》明确了此次整治工作的八大重点,其中就包括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等。
打击“众筹买房”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此外,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也是本次整治工作的重点。
华泰证券研究报告称,整治方案要求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及房地产金融相关业,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将有力打击互金对炒作型房地产的资金支持。
“当前经济发展面临结构性的矛盾,迫切需要减少无效和低端的供给,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此时不适合大放水,市场整体流动性将维持稳健。而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中不乏对炒作型房地产或落后产能的资金支持。规范互联网金融,打击对炒作型房地产和落后产能的资金支持,契合稳健的主基调和去杠杆去产能的大方向。” 华泰证券研究报告表示。
专家呼吁在风险可控基础上允许股权众筹适当发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答记者问中再次强调,股权众筹融资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经济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近期,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比较活跃,出现了一些市场机构打着“股权众筹”或“众筹”名义误导投资者、涉嫌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等问题,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撰文称,在中国目前没有合法的股权众筹。换句话说,如果在网上看到某平台宣称自己是做股权众筹的,那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该平台涉及非法公开发行证券,另一种就是该平台在做虚假宣传。
去年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按照《证券法》,所有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因此,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特征的股权众筹融资活动,在中国现行证券法下根本就没有合法性。”彭冰表示,通过互联网的股权融资,只有针对特定对象的,才属合法。但即使这种方式,如果在网站信息浏览上没有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结果让所有人都能看到融资信息,也可能构成变相公开(属于公开宣传)。那些互联网平台从事非公开股权融资或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的,只能叫“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彭冰同时也呼吁,股权众筹作为一种随着技术进步而出现的创新融资模式,为降低融资成本、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性。股权众筹能否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目前还并不明确。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面临更为严重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对于股权众筹这种新的可能性,应当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允许其适当发展。因此,呼吁各方加快《证券法》修改进程,为股权众筹的合法化提供法律依据。
《方案》在最后也提到,对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做好试点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适时发布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监管规则,启动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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