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方案》(下称《方案》),计划从2016年底至2019年底,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选择约20个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开展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如何通过改革受益?资产收益如何分配?如何防控可能出现的风险?10月18日,国家发改委召开新闻通气会,对《方案》的创新机制进行解读。
- 补偿收益直接惠及原住居民
发改委地区司负责人介绍,此次改革试点从体制机制创新入手,按照“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的思路,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占用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作为资产入股试点项目,形成集体股权,并通过分红制度,使村集体和贫困户能够长期获得资源开发收益。
让占用集体土地补偿收益直接惠及原住居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此次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为此,《方案》建立了流向清晰的全过程收益传导机制。在入股资产选择上,《方案》将其限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未利用地等非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在集体股权设置上,《方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股权的持有者,其成员是集体股权的受益主体。在收益分配上,《方案》要求建档立卡贫困户对集体股权收益享有优先分配权益。在收益保障上,《方案》明确要探索建立集体股权保障收益制度。
- 将施行长效补偿机制
发改委地区司负责人表示,与以往一次性补偿方式不同的是,《方案》提出的是一种长效补偿方式,将原住居民安置与水电、矿产资源开发紧密结合起来,让原住居民从资源开发中有机会持续获得收益。
在项目收益稳定的前提下,《方案》提出的集体股权年化收益水平,比一次性补偿有明显增加。以水电项目为例,假设试点项目所发电量全额上网、电价保持稳定水平,《方案》提出的集体股权在项目全周期内的平均年化收益水平,有的可以达到3000元—4000元。
- 多举措调动投资者参与积极性
在当前水电矿产资源开发效益并不高的情况下,如何调动项目投资建设单位参与改革的积极性?《方案》制定了相应的鼓励政策。一是在安排水电、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中央补助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予以优先支持。二是依法依规简化试点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加快项目核准进度。三是对于水电开发试点项目,优先保障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四是对于矿产资源开发试点项目,降低试点区域矿业企业用地成本,适当延长矿区和尾矿库等依法占用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等。
“要通过股权纽带,把贫困人口与资源开发企业连接起来,建立双方利益紧密联结机制。”发改委地区司负责人表示。本报记者 赵展慧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