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在一款热门网络游戏中,曾有游戏玩家经营了7年的账号、32个游戏角色被洗劫一空。而为了获取这些装备,该玩家仅3个月就为游戏充值2.7万元。“这些虚拟物品看不见、摸不着,不知道报案有没有用。”不少游戏玩家都有被盗号的经历,但大多是自己认栽了事。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全新的民事权利客体,各界对于它到底是什么还莫衷一是。目前,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模式有两种路径:一是将其作为一种财产,如果损坏了可以要求恢复,如果丢失了可以要求返还;二是将其视为债权,例如网游装备就是玩家与游戏服务提供商之间服务协议的调整对象,丢了属于违约,玩家只能获得赔偿。
“在法律上确定采用哪种权利保护模式,事实上决定于人们所持有的普遍认识和感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表示,就网游装备而言,如果玩家更在乎装备本身而非获得赔偿,“虽然是虚拟的,但在权利保护上也应当归于‘物’的模式。”
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民法总则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作了规定,并为其他新型民事权利的保护留出了空间。
不过这也带来对新问题更广泛的讨论。例如,数据信息在大数据时代的价值显而易见,对其加以保护也早有共识,但对于民法总则草案将其归入知识产权的范畴,学术界对此有很大争议。“知识产权是原创,而数据信息是排除原创。”全国人大代表杨震表示,许多学者认为数据信息不具有知识产权的特点,不属于知识产权。
“新型民事权利之所以会出现,主要是由于经济社会的变迁。”薛军认为,“人的欲望和感知总在发生着变化,而法律归根结底还是要服务人本身,因此民事权利的生成也应具有开放性。”
不过,社会生活变动不居,是否需要对每一项新出现的民事权利都在民法典中一一列举呢?对此,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宁夏召开的民法总则草案座谈会上,有人提出对于新型民事权利在列举的同时应增加概念性表述。他们认为,自然人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情况下“法无禁止皆可行”,有权平等地实施各种民事行为。而其中有些可能是法定权利,有些可能是法无明文规定但也应加以保护的权利。由于民事行为的包罗万象,由其产生的民事权利必然也会层出不穷,因此采用列举的方式难以涵盖。
《 人民日报 》( 2016年10月26日 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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