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收入12万元以上被定为高收入群体,要加税。”近日,这样一则消息迅速引爆了朋友圈。由此引发的个税改革问题,再度被推至风口浪尖,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
消息的背景,是国务院上周印发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但在消息的传播过程中,“高收入者”被替换为“年薪12万以上”、“税收调节”被替换为“加税”。“年收12万是高收入要加税”的传言便由此产生。
随后,多位熟知个税改革的财税专家纷纷发声,指出12万元不是划分高低收入人群的界限,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早在2006年就已开始执行,既不是新鲜事,也没有任何加税的含义。因此,这一消息是误读,纯属谣言。
谣言虽然得到澄清,但需要深思的是,为什么一则不实信息会引发如此大的社会反响?
任何谣言之所以能演变成热点舆论,一个重要原因,是它反映出了公众对某一社会焦点问题的关注和改革期待。这则“年收12万是高收入要加税”的谣言,之所以呈“星火燎原”之势迅速漫延,背后映射出的,是当前社会公众中普通存在的一种深层焦虑。
一方面,自1980年以来,我国政府三次上调了个税起征点,2011年将免征额度调整至3500元。但之后的5年,个税起征点再未进行过调整。在物价飞速上涨的今天,年所得12万元已不再算高收入,特别是北上广深等大城市,在月入万元的基础上,扣除个人所得税、保险和公积金、房租或房贷,所剩的生活费用已经寥寥无几。近两年,民众对再次上调个税起征点呼声越来越高,对个税改革相关消息的反应也越来越敏感。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防止贫富差距方面发挥的作用,并不如想象中大。在我国,个税只是对民众普遍征收的一种税,并不是专门针对高收入者征收的富人调节税。据统计,目前我国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贡献率达65%左右,其调节的功能没有真正建立,这与民众期待尚有一定差距。
此外,目前的个税征收还没有建立对家庭人口状况(如赡养老人,子女教育,医疗保险,无工作的配偶等)、住房按揭情况、隐性财产收入等的弹性调节机制;缺乏统一的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收集和共享平台;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也待进一步完善。
在此情况下,个税改革已经牵涉到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一举一动”都备受民众关注。一旦出现“风吹草动”,很容易就会“病毒式传播”。
对此,相关职能部门从个税改革的重要性入手,明确了个税改革的方向,那就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所谓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是在对部分所得项目实行综合计税的同时,将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情况计入抵扣因素,更体现税收公平。
具体来讲,就是通过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机制,适当增加专项扣除,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如在现行3500元和三险一金基础上,今年起,我国已在31个城市试点商业健康保险扣除政策,下一步还将开展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根据社会配套条件和征管机制的完善程度,适当增加专项附加扣除,这些都是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税负的主要措施。
对于高收入者,则是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上,加强征管,提高征收率;同时,适当完善政策,包括适当平衡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税负水平,调整税率级距等。通过一系列改革设计,努力实现“增低、扩中、调高”目标,进一步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即以中产阶层为主体,高收入阶层和低收入阶层比例较小、形如橄榄球的社会群体收入分配结构,以达到收入分配公平的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增低、扩中、调高”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的建立,这将是个税实现有效征管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
据了解,目前我国正大力推动部门数据共享,逐步实现与财政、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的网络连接,建设更为完善和符合征管需要的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2015年发布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到2018年实现征管数据向国家税务总局集中,实现与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此外,正在修订中的税收征管法明确建立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归集个人工资、薪酬、证券、不动产、保险、银行存款信息,使之成为个税改革中推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重要一环。
值得关注的是,在个税改革的过程中,要坚持低收入者减轻税负、高收入者多承担税负的原则,说起来很简单,但真正操作起来,将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比如在中低收入和高收入的划分上,国际上及我国均没有法律确定的标准,税法上也从来没有确定过高收入的标准。对于这类问题,还需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统筹研究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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