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近日在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获得批准。条例要求对徽州古城实行分区保护,尤其核心保护区是“重中之重”,不仅禁止新建、扩建活动,还划定机动车禁行、非机动车限行区域。
徽州古城是指歙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范围为《歙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徽州府城、古县城、渔梁区域。据黄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钱晓华介绍,徽州古城具有丰厚的文化积淀和独特的人文景观,城内目前拥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80处,历史建筑183处,成片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3处。但随着城镇化和旅游业的发展,徽州古城存在保护工作规范性不够、保护管理手段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急需制定条例为徽州古城保护、管理和利用提供法律保障。
条例要求,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实行分区保护,分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和环境协调区。在核心保护区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在其他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控制要求。
尤其在核心保护区内,中和街、斗山街等六条街为机动车禁行区域,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殊车辆除外,其他非机动车未经批准不得通行,非机动车在限定时间不得骑行。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散放饲养的宠物。
按照规定,徽州古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城墙以及遗迹遗址应当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建立安全监测机制,有计划地实施周边环境整治和保护修缮工程,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实施挂牌保护,并由徽州古城保护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和徽城镇政府建立档案。
考虑到宋徽宗宣和三年(公元1121年)改歙州为徽州,因此条例将每年的11月21日定为徽州古城保护宣传日。条例自今年11月21日起施行。(记者范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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