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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提升法治反腐威慑力
2016年11月02日 07:40:24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倪 弋

  10月21日,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负责人、原副总经理于铁义因受贿金额超过3亿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同时决定,在于铁义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继白恩培和魏鹏远之后,法院依法判处终身监禁的第三起案例。“终身监禁”在司法实践中的一再运用,进一步提升了法治反腐震慑力,也给社会敲响了警钟。

  贪官接受什么样的惩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虽然一些贪官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或者死刑,但是有的贪官在服刑期间利用立功表现、需要治病等各种理由,借助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方式,变相规避惩处。来自最高检的统计数据显示,检察机关在2014年开展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中,就有121名原厅级以上干部的不当“减假暂”决定被纠正。贪官们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这不仅极大削弱了刑罚制度对贪腐行为的惩戒度与震慑力,难以充分发挥法律对贪贿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功能,同时也给社会公众造成腐败官员无法真正入刑的感觉,降低了司法公信力。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决定在贪腐犯罪中引入终身监禁。今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又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明确了对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终身监禁一旦作出,就不受执行期间服刑表现的影响。这一制度的适用有效填补了死刑立即执行过重而死刑缓期执行过轻之间的落差,避免了贪官钻以往法律制度的空子,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制度层面彻底“补漏”。同时,该制度保障了对贪腐行为施以“牢底坐穿”这一至为严厉的自由刑的法律威慑力,遵循了“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政策,实现了严厉惩治腐败和严格限制死刑的双重理念的有机结合,是法治反腐的一大进步。

  “终身监禁”制度刚刚亮相,未来伴随着该制度的不断完善,法治反腐的威力必然会越来越强,不敢腐、不想腐的氛围必将越来越浓厚。

  《 人民日报 》( 2016年11月02日   18 版)

标签: 终身监禁;贪官;死刑;执行;假释;减刑 责任编辑: 程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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