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将助民办教育更好发展
央广网北京11月8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昨天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在义务教育阶段禁止“营利民办”。此外,法律还对教职工补充养老保险等作了规定。
民办学校到底能不能营利?这其实是一个业内一直都很关注的问题。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按照2003年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虽然可以获得“合理回报”,但所得属于奖励性质,而非资本利润。
对此,有民办学校从业人员表示,“我们投入资金和精力,自然希望获得相应回报。但以前非营利的限制使我们不得不想办法打‘擦边球’。现在赋予民办学校合法的“经营性”地位,不仅有助于消除监管真空,也让我们不用费劲遮掩,可以尽心尽力地为学员提供服务。
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介绍,对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从法律上破解了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学校法人属性不清、财产归属不明、支持措施难以落实等等这些瓶颈问题。这就扩展了民办教育发展的空间,明确了民办教育的发展形式,也有利于政府加大扶持的力度,来落实差别化的扶持政策,促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这两类民办学校各安其位、健康发展。
针对有人担心以后营利性的民办小学或者初中是不是就没有了,朱之文也进行了澄清。实际上,目前我国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朱之文表示,义务教育是政府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也是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义务教育的属性决定了其不适合由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来实施,否则就有可能影响义务教育政府责任的落实,影响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甚至会加重人民群众的负担。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迅速,成为我国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健康、阳光、透明的环境。那么,对营利和非营利进行分类管理到底意味着什么?新规将给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带来哪些影响?关于这个话题,教育专家、新锦成教育集团副总裁张景岫做出了评论:
张景岫:首先需要界定一个问题,营利和非营利的性质是如何定义的。大家对此实际上有些误解。在政府相关文件当中,谈到的一个观点是不以营利作为目的。其实非营利性质并不是在办学的过程中不可能产生利润或者资金的结余,而是利润和资金的结余不得以资本性收入的途径转移到办学人,如股东,这是营利和非营利的一个比较大的区别。比如美国的哈佛大学是一所私立大学,按照中国的观点,称之为一种民办教育。但是它本质上也是一个非营利性质的。哈佛大学累计的资金总量有300多亿美金,但是这部分钱不可以转移到股东身上,必须要用于继续持续和扩大办学。
根据定义可以看出,民办教育并不能和营利划上等号,它既可以有营利的性质,也可以有非营利的性质。民办教育本身是由出资人的属性决定的,它是区分于由政府拨款设立的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我认为,由于这个阶段带有义务性,坚持非营利有助于保证教育质量。其实这当中有一个误区,比说大家会谈到美国的私立中小学如何如何。实际上美国的中小学大概有两万多所,其中有20%左右是私立的,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真正营利性质的只有2%。也就是说,在四五千所私立的中小学当中,绝大部分还是属于非营利的性质。因此我的观点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坚持非营利的性质实际上有助于保证在基础教育阶段的质量,由于基础教育在此阶段更强调的是基础素质的培养,当然也需要一定的多样性,但是保证基础的质量则是关系到整个国民素质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在高等教育阶段,营利性质和非营利性质区分进行管理,有助于进一步进行分类的管理和监控原则。既有这种营利性质的去提供一种补偿性的教育,也有非营利的性质来提供公办教育以外的这种多样化的教育,这样分不同的层级分类,分经营的性质,有助于一切进行透明化。
进一步来讲,我个人认为,还需要有一系列的配套和监管措施伴随着法案的出台逐步完善起来。比如在财务上,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监管,既要保证营利和非营利性质的划分,也要避免有少部分的学校打着非营利的旗号而行营利之实。
此外,关于民办教育的质量问题,无论是营利还是非营利性质的民办教育,如何把它到放到整个政府监管的大的环境下,能够提供配套的监控措施,保证民办教育有较高的质量,这样才是保证整个教育体系有效运行,保证老百姓们切身利益的一个根本条件。
总体而言,这次的分类措施并不会像大家所担心的,会让义务教育阶段没有私立的民办性质的学校,而是界定了非营利性质,实际上有利于其更好地发展。另外一方面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外,区分营利和非营利也有利于分类指导,更加透明,有利于整个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经济之声:作为业内人士,您觉得这个《办法》出台之后,对民办教育的影响会是什么样的?未来哪一类的民办教育会出现一个特别大的特别大的发展?
张景岫:我认为在税收、土地等很多的政策上,把非营利的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放到一个平等的地位,这种大趋势也是很多教育发达国家在做的。这在整体上更有利于非营利性质的民办教育的发展。
经济之声:在您看来,像税收和土地能有多大的变化?取消这种变化和这种过去的限制之后,对于它的好处能有多明显?
张景岫:实际在2003年的政策里就已经规定现有的民办教育本身都属于非营利性质。所以此方面的政策变化较小。我个人比较关心的是政府的拨款未来是否会有进一步的措施,也会向非营利性质的民办学校有一定的投入,这样弥补他们在资金和经费上的一个差异性。从资金和经费来讲,目前教育的来源主要有几个渠道。政府的拨款,一般这种学费的支出,还有捐赠这三方面。以本科教育为例,本科学校政府的拨款是公立性质的,现在最低的额度是生均拨款12000元。换句话讲,一个公办的学校比如它收4000块的学费,每年每个学生的直接收入会达到16000元左右。这就是非营利性质的民办学校收取高昂学费的原因。
经济之声:民办教育非营利性的和现有的体制内的教育相比,从学校来说,它的优势现在有什么?
张景岫:学校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办学的灵活性,比如在专业的设置上,学校的特色方面能够更灵活的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调整。现在的民办教育,在招生方法以及专业的设置上等,能够更敏锐的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调整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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