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 谢永江
习近平主席在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致辞中指出,“互联网发展是无国界、无边界的,利用好、发展好、治理好互联网必须深化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它体现了对互联网治理规律和特点的精准把握,也为完善网络空间治理指明了根本出路。
可以说,网络空间的共建共享共治是互联网发展的根本方向,共同治理是实现网络空间善治的关键和基础。正是去年此时,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习近平主席提出,“国际网络空间治理,应该坚持多边参与、多方参与,由大家商量着办,发挥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公民个人等各个主体作用,不搞单边主义,不搞一方主导或由几方凑在一起说了算。”中国对互联网治理的推动完全符合互联网治理的实际和需求。
共同治理,是指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公民个人等网络参与者根据各自的角色和功能,共同参与到互联网治理过程之中,使互联网的发展和使用得以平衡、规范。国际社会普遍认为,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仅仅依靠政府是很难实现的,而是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网络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参与。
以传统方式开展网络空间治理,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灵。一方面,网络空间是一个基于信息技术的空间,有效的网络治理需要借助于先进的信息技术和充足的数据支持,而这些技术和数据大都掌握在互联网企业手里,政府在技术和数据方面都相对处于劣势。另一方面,信息通信技术日新月异,网络应用层出不穷,企业、行业协会和个人往往能够较快跟进网络社会的发展,而政府对快速变迁的技术和市场的反应相对滞后,传统的治理方式不能完全适应网络社会的发展需要。因此,政府难以仅凭一己之力去治理网络社会,需要积极引导企业、社会组织、技术社群和公民等利益相关方参与网络治理,开展协同合作,建立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伙伴关系,实现网络社会的有效治理。
共同治理原则要求参与方根据各自的角色发挥治理功能。早在2003年的信息社会世界峰会《原则宣言》中就明确指出,各国政府以及私营部门、民间团体和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在信息社会的发展和决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肩负着重要责任。互联网的治理既包括技术问题,也包括政策问题,这些都需要所有利益相关方和相关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参与。2005年联合国《互联网治理工作组报告》对政府、私营机构、民间机构在互联网治理中的不同作用做了进一步描述。政府可以在国家层面进行公共政策的决定、协调和执行,并对区域和国际级别上的政策进行制定和协调;可以制定和通过法律、条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可以为信息和通信技术发展创造有利环境等。私营部门应当制定业内的自律规范,确立最佳实践;应为决策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政策提议、准则和工具;应开展技术、标准和进程的研究等。社会各界应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建设(知识、培训、技能分享);促进实现各种公益目标;协助确保政府和市场力量能够顾及社会所有成员的需求;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政府实施善政等。此外,《互联网治理工作组报告》认为,学术界对互联网的贡献十分宝贵,是启发、创新和创造活动的主要来源之一。技术界及其各组织参与互联网业务、互联网标准制定和互联网服务发展的程度很深。这两类群体在互联网的稳定、安全、运作和发展方面起着持久、宝贵的作用。
国内的网络空间治理需要坚持共同治理原则,对于国际网络空间的治理而言,更应当坚持共同治理原则。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网络空间治理活动中,特别是在维护网络安全方面,政府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国的网络安全战略也都强调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因此,在国际网络空间治理方面不能排除或降低各国政府的参与,而应加强各国政府间的沟通交流,完善政府间网络空间对话协商机制,共同研究制定全球互联网治理规则,使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更加公正合理,更加平衡地反映大多数国家意愿和利益。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