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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工资指导线,劳动维权别后退
2016年12月09日 14:20:39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蒋萌

  背景 :截至11月28日,国内已有19个省份公布了工资指导线,与去年相比,多个省份的工资指导线都有所下降,东三省干脆未公布工资指导线。在经济增速下降的背景下,工资指导线下降引人关注。

  京华时报发表周俊生的观点: 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并不像政府出台的其他措施一样具有强制约束力。在一些私营企业,随意压低工资是一种常见现象。《劳动法》《工会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明确规定,在企业内部建立工资协商机制。但如果只是由职工随意要价,企业主坐地还价,则很难达成共识,最终工资的确定,恐怕还是由企业主说了算。反过来,在我国劳动力市场已发生变化的当下,企业常常会面临用工荒的问题。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企业建立起完善的工资协商机制,这两者组成一个有机整体,才能让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得到维护。在实际推进过程中,非公类小微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如何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法律地位如何确认,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程序,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何界定,都亟须明确的法定规范。

  小蒋随想: 工资协商的过程,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合理博弈本身没有问题,就怕一方太强势,另一方处于劣势,难以达成较为公平的结果。现实中,强势的一方往往是用人单位,“用工荒”并不是普遍的、涉及各行业的常态。所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管理部门工作有待增强的方面。就工资指导线而言,或许不具有强制性。但也要指出,高层在强调“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还明确了“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应当扮演好牵线、服务、仲裁的“中间人”角色。对于明显压榨劳动者的侵权行径,劳动维权机关应当替劳动者撑腰。多地工资指导线下降,有经济形势趋紧的考量,但这不能影响管理部门的履职,尤其不能对不法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置之不理。越是遇到困难,越考验管理者的能力。如果见困难就躲,岂非渎职不作为?

 

标签: 工资指导线;工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强势 责任编辑: 程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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